醫療事故糾紛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時間 2023-04-23 02:39:02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

2、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著疏忽或懈怠的過失行為;

3、患者所受的人身損害是醫療過失行為所致。對於第1項事實,較易於證明。

但對於第項事實,一般的患者,則很難以證據證明。在現有的醫療服務水平下,誤診與否、**及時與否、手術及處置適當與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與不合格等等,別說患者對此一無所知,有時甚至連醫務人員在診療當時也缺乏非常精確的認識,以此來判斷醫務人員有無過失比較困難。至於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認定,更需要專業人員運用其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進行,普通患者是無法證明作為專家的醫務人員的過失與損害之間因果關係之有無的。

為平衡當事人利益,更好地實現實體法保護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過錯推定和因果關係推定。

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就意味著受害人在因果關係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由法官實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實行因果關係推定以後,如果醫療機構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

證明成立,推翻因果關係推定,免除醫療機構的責任;不能證明的,因果關係推定成立。

實行過錯推定,受害人不承擔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責任,法官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如果醫療機構主張自己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證明成立的,免除其責任;不能證明的,則過錯推定成立。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實行部分要素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但對於危害行為和損害事實的證明責任仍由原告負擔。

醫療糾紛中如何分配舉證責任,醫療糾紛中醫療機構舉證責任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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