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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事故相對於醫療糾紛,其內涵是相對狹小而嚴謹的。
不符合上述條件而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當然歸為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例如:非醫療機構或非醫療人員非法從事醫療活動;因疾病本身併發症造成嚴重後果,同時醫務人員遵守醫療常規,沒有過失;因患者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損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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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 》對「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中的以外就是除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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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目前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醫療糾紛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醫療事故侵權行為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另一類是非醫療事故侵權行為或者醫療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前者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後者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雖然這兩類案件都與醫療行為有關,但是發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以構成醫療事故為前提,而後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其他醫療過失行為」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醫療糾紛賠償適用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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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改善服務態度,建立良好的醫患關係,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醫務人員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是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的首要前提,也是衡量一個醫務工作者的起碼標準,所以醫院應該教育醫務人員樹立愛崗敬業的精神和「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深入開展「以病人為中心」的優質服務活動,文明就醫。2、醫療機構應加強質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預防醫療糾紛的有效措施。
要提高醫療質量、對醫療安全有保障、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就要切實保障醫療質量,對影響醫療質量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地監控。3、提高病歷及各種醫療文書的書寫質量並加強管理。嚴格依據客觀情況如實記載患者的實際情況,補正病歷時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標註,儲存病歷時安全妥當,對待病歷嚴格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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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例實施後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何謂「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何謂「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有人認為,經鑑定不構成「醫療事故」,就可以按照「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起訴,並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追究侵權責任。
其結果是,構成「醫療事故」的,適用《條例》的規定,其判決賠償金額較低;不構成「醫療事故」,卻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和最高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其判決的賠償金反而更高。所謂「二元化」體制,根源就出在對《通知》第一條的錯誤理解。
如何防範醫療糾紛心得體會
醫療糾紛是由患者及醫務人員多方面願意產生的,作為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也應該持有正常的心態,多做批評和自我批評。在醫療活動中要積極創造良好文化環境,為患者提供優美的就醫環境,樹立「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從社會客觀因素上儘量減少糾紛的發生;更應該從既往發生的醫療糾紛中汲取經驗教訓,積極改善自己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水平;還應提高醫療質量避免醫療糾紛的產生,因此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1.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改善服務態度,建立良好的醫患關係,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
⑴醫院管理者和醫務人員應熟悉掌握常用的衛生管理法律、法規。
醫療糾紛解決的三種途徑
醫患協商:
雙方認定後應經過公證或擔保
行政調解:
醫療訴訟
發生醫療糾紛後,如患方不想通過協商解決或者對調解結果不滿意,患方可以通過醫療訴訟的方式解決。患方向法院提起訴訟後,醫院只能做好應訴的準備。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證據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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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包括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和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其他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包括:(一)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在計劃生育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後果,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三)因醫療機構使用的藥品、醫用裝置、醫療器械存在質量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四)因輸血感染病毒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五)其他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的行為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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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當事人為醫療糾紛中死者親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包括戶口卡、當地派出所證明等)。
二、證明雙主當事人民事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
門診、住院病歷、醫療費發票等。
三、證明損害的事實發生的證據
1、醫生診斷證明或傷殘證明或死亡證明書;
2、醫學會或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報告或相關的醫學文獻資料、醫療專家意見。
四、關於舉證責任倒置
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計算清單
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六、其他與舉證有關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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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醫療糾紛賠償標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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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費賠償;2、誤工費賠償;3、住院伙食補助費;4、陪護費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7、喪葬費賠償金額;8、被撫養人生活費;9、交通費;10、住宿費;11、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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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因賠償權利人認為醫療機構實施的醫療行為致患者、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不當損害,起訴要求醫療機構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指「賠償權利人」,是指接受醫療服務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親屬。
第二條 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包括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和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案件。
這裡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包括:
(一)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
(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在計劃生育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後果,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
(三)因醫療機構使用的藥品、醫用裝置、醫療器械存在質量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
(四)因輸血感染病毒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
(五)其他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的行為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
第三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區別以下情形確定被告:
(一)醫療機構有執業許可證和法人資格的,該醫療機構為被告;
(二)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設立的為內部人員服務的醫院、門診部、衛生室(所),雖領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但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以設立單位為被告;
(三)依法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個體、私營診所,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醫師執業資格證上登記的單位或個人為被告;
(四)農村村民委員會設立的村衛生室(所)發生醫療糾紛的,以該集體組織為被告;村民委員會將集體性質的村衛生室(所)發包給有醫師執業資格的個人的,以該集體組織和個人為共同被告。
第四條 患者在不同的醫療機構接受**,但賠償權利人未起訴患者就診的全部醫療機構以致影響案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賠償權利人起訴就診的全部醫療機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據職權追加賠償權利人未起訴的其他醫療機構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已經作為被告的醫療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其他醫療機構為共同被告,經審查申請有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書面通知被追加的醫療機構參加訴訟。
第五條 在醫療賠償糾紛案件的訴訟過程中,醫療機構將償還拖欠醫療費作為反訴請求提起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按照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另案起訴。
第六條 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損害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因賠償權利人要求醫療機構承擔違約責任引起的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
醫療賠償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損害明顯的,從受損害之日起算;損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損害後果是由醫療行為引起的,損害後果確診之日起算。
第七條 賠償權利人應當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就患者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係;
(二)損害事實;
(三)實際損失及損失範圍。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醫療行為沒有過錯;
(二)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三)醫療行為不是造成損害後果的唯一原因。
第九條 訴訟中,賠償權利人要求影印或複製《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病歷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另一種意見:訴訟中,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主觀性病歷資料,人民法院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第十條 醫療機構拒絕提供由其儲存的病歷資料,或者偽造、隱匿、銷燬病歷資料,足以影響案件審理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
醫療機構塗改或者違反規定修改病歷資料,導致對案件爭議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十一條 賠償權利人拒絕提供其儲存的門診資料或者搶奪、盜竊醫療機構儲存的病歷資料後篡改、銷燬、拒不歸還,導致醫療機構舉證困難的,由賠償權利人對醫療機構在醫療活動中具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對**過程中患者的死亡原因發生爭議後,因患者家屬拒絕或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醫療機構對醫療行為與患者死亡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不負舉證責任。
第十二條 對當事人提交的下列證據,人民法院在判斷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時應當採納:
(一)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確定的醫療衛生制度;
(二)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或委託學術團體編寫的診療護理規範。
第十三條 對一方當事人提交的醫學教材或醫學文獻中記載的醫療規範、方法、觀點,對方當事人不能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的,人民法院在判斷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時應當採納。
第十四條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要求再次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委託醫學會組織鑑定。
第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對醫療行為有無過錯、醫療過錯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錯行為在醫療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及傷殘等級、**患者原有疾病的費用、營養和護理費用等事項進行鑑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託司法鑑定機構組織進行司法鑑定。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司法鑑定申請重新鑑定的期限為收到鑑定書之日起30日內。
當事人逾期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接受。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在委託鑑定前,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提交的病歷資料的真實性進行確認。
對病歷資料的真實性難以判斷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文證檢驗。文證檢驗應當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醫療過錯鑑定前完成。
第十八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和司法鑑定結論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
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鑑定人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
鑑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可以書面答覆當事人的質詢。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委託醫學會組織鑑定的,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預先繳納。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賠償權利人支付。
司法鑑定的鑑定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預先繳納,並由人民法院根據鑑定結論確定鑑定費用的承擔。
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申請鑑定人出庭的一方當事人預付,並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人民法院依職權委託鑑定的,鑑定費用及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並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在判斷醫療機構是否具有過錯及過錯大小時,應當結合現行醫療水平、醫療機構的等級以及醫療行為是否存在時間和事項上的緊急情況等因素綜合認定。
第二十一條 醫療行為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根據責任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審理能夠認定醫療機構存在民事過錯,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何劃分醫療事故責任,醫療事故責任比例如何劃分?
需要專業人員仔細分析整個診療過程,找出醫方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再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綜合分析才能得出!醫療事故責任鑑定如何劃分。醫療事故責任比例如何劃分?根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 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
醫療事故的鑑定流程,醫療事故在哪裡鑑定?
法妞問答律師 諮詢 醫療事故鑑定的鑑定部門是醫學會。具體是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 自治區 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 市 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 自治區 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高清川老師 鑑定由專家鑑定組組長主持,並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 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
不屬醫療事故 是否走的程序錯了,不屬醫療事故 是否走的程式錯了
確實不是醫療事故。b超只是一種參考,醫生看不出來有脊柱裂有裝置 技術原因。b超對液態 固態的組織鑑別能力很好,但是如果固態組織中有畸形,很難發現。b超鑑定先天性疾病,最容易看見的是心臟問題,因為心臟中有血液迴圈,脊柱裂也是b超常發現的問題,像您所說這種,只有幾公分大,很難鑑別。不是每個醫生都是華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