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雨禾兒
提問者您好,根據您描述的情況,對您分析建議如下:
一:您的合同簽訂時間是2007年11月1日,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於2008年1月1日,雖然你籤的合同是在新法實施前,但是一旦新的勞動合同法開始實施,則按照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繼續履行合同,合同有效,但是合同中觸及違反新法的部分可以看做無效條款。但是您放心,新法中是屬於保護勞動者的法律,因此,一切按照勞動者的利益為準繩和出發點。
二:由於公司效益不好,公司不再續約這樣的情況屬於新勞動合同法中的「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若是裁員則要進行經濟賠償金。同時企業在合同到期時終止勞動合同同樣是需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新法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未提前30日通知你終止勞動合同,單位還應另支付乙個月的代通知金。
最後希望對您有幫助。
2樓:深圳註冊
老合同有效,但合同到期公司要支付乙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3樓:網友
1、如果是勞動合同期滿的話,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是自動終止的,單位是否需要提前通知要看當地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沒有要求必須通知,但是到期不續簽合同單位要給你經濟補償,補償金額是如果你工作未滿一年的話加補乙個月的薪水。
年1月1日新的勞動合同法生效前已經訂立的勞動合同依然有效,不需要重新訂立,該合同的效力一直持續到原合同的終止日期,也就是2008年11月30日。
3、補充一點,看一下你和單位在之前已經訂立了幾次合同。如果算上正在履行的合同在內已經連續定了了兩次合同的,你可以要求單位和你繼續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這樣他就不能隨便的終止合同不續約了。
下列關於勞動合同無效的說法,錯誤的是()
4樓:老吳愛吃魚
下列關於攜雀勞動合同無效的說法,錯誤的是()a.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則整個勞動合同無效。
b.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c.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d.勞動合同是否無效可由仲裁委員會辯納早確定。
正確答案:a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採取欺茄遊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判斷題1.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該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5樓:勤勞的老克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該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的說法是錯誤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用人單位為了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在單位以外發生事故受到傷害的,單位概不負責。
這就將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且不負主要責任的,應該認定為工傷也排除在外了。如果單位沒有繳納工傷險,以此為由,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那麼勞動合同中這一部分是無效的,但其他條款是合法有效的,是可以繼續履行的。
(2015年) 根據《勞動合同法》,下列關於當事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做法,錯誤的是( )。
6樓:考試資料網
答案】:d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灶梁亮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隱寬且勞動者沒有本渣公升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d項,「公司無理由拒絕」是錯誤的。
關於2008年新勞動法後,第幾次簽訂勞動合同該無固定期的乙個例項提問
7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由於你在2008年1月1日起《勞動合同法》施行後,只簽訂過一次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因此,2012年1月1日續簽合同時,你還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資格,無權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本次合同一經簽訂,你即具備了資格,合同到期後續籤時,你就可以理直氣壯的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8樓:堇顏流光
按照法條來理解的話,確實2007年那個合同不能計入次數,它說的是從「續訂」時開始計算,而08年1月1日後你只續訂了一次。
我也沒有遇到到這樣的案例。果然實踐中還是有很多漏洞啊,光看書本太膚淺了。
最新勞動合同法全文 我於2000年到一企業上班 2007年3月1日之前籤的是用工協議 2007年
9樓:初雨安湮功
第一:不知道你工作的單位是國有企業還是私有企業?
第二:2007年3月1日之前籤的「用工協議」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第三:你們企業內部規定「臨時工」這個身份是不合法的。「臨時工」這個概念已經屬於歷史了。
第四:如果你們企業規定『55』歲以上的員工工資減半,是否合理,得需要看你們單位制定的規定程式是否合法。
根據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或者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達你法定退休年齡後終止。
所以,你能工作到退休的可能性很大。
從2013年7月1日起,《勞動合同法(修正案)》正式實施,這也是《勞動合同法》實施5年以的首次修改。
10樓:tester奝稬
小題1:c
小題2:b小題3:c
小題1:試題分析:該題的著眼點是新的《勞動合同法》內容的新規定,臨時工與正式工同工同酬,有利於保障臨時工平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c正確;材料是通過法律保障勞動者的權利,沒有涉及勞動者的義務,a與題意不符;材料和保障勞動者的報酬有關,b與題意不符;d強調的是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與題意不符。
小題2:試題分析:一些用人單位不想支付高額的勞動報酬,辭退臨時工,要維護這些臨時工的合法權益,需要國家規範和協調勞動關係,企業要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勞動者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①②正確;面對用工單位的不負責任的行為,勞動者不是要轉變就業觀念,另尋出路,而是要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③與題意不符。
該題選b。小題3:試題分析:按勞分配原則是在公有制經濟中個人消費品分配的基本原則,①落實到國民經濟的所以領域說法錯誤;實現收入分配公平,是指縮小人們的收入差距,把收入差距控制在一定範圍內,不是不允許出現收入差距,④說法錯誤;②③有利於在收入分配方面做到同工同酬。
該題選c。
2007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有一條是這樣規定的,該如何理解?
11樓:每天新的開始
也就是說合同期滿了用人單位提高或維持原來工資待遇條件不變,勞動者不續簽,單位不用賠償,勞動者要續簽單位不續簽,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單位降低工資待遇條件,勞動者有權拒籤,可要求用人單位賠償,賠償金是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沒工作一年賠償乙個月工資,滿6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按半個月計算,乙個月工資是12個月的平均工資。
12樓:春來佳景
就是說,只要合同期滿後,公司依然同意以不低於之前或者高於之前的條件與勞動者續約,而勞動者不願意繼續續簽而是選擇離開,那麼公司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只有公司不同意續約或者續約的條件低於之前的,那麼公司就需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13樓:漫運駿
是的,只有一種情況不用:公司在不降低原待遇的前提下,要求續簽,勞動者不同意的,這種情形 公司不用支付。
14樓:匿名使用者
是哪一條啊,你說的不準確吧。
新勞動法 合同到期不續簽 賠償問題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1 公司不續簽,應當支付你7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2 如果續簽,可以續簽無固定,不是必須。勞動合同到期工廠不續簽的賠償 單位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是合法的。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年限從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算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每滿一年...
新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兩個法律都有相關規定。工資補償部分在勞動合同法有明確條文。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
勞動法實施之前依據什麼,如何解決新勞動法實施之前的勞動糾紛
一,80年代以前的計劃經濟時代,勞動者和企業沒有專門的法律調整,依據的大多是民法,還有地方性政策 1,勞動法是在1994年實施的,在80年代以前,改革開放是1983召開11屆三中全會以後的事 基本上是計劃經濟,國有企業,不存在或者很少存在勞動糾紛。2,在改革開放以前,國家是沒有私營經濟的,所有企業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