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林權證戶主死亡後可以由家庭繼承人繼續承包的。
2樓:寶貝馬龍福
你的問題是說林權證戶主死亡後是由戶內其他家庭成員集體承包嗎?對於這個情況主要還得看你家的主要成員是不是想承包,如果是想承包的話要履行了合同,那麼這個肯定還是要由你家繼續承包的,否則只有讓別人承包了。。
3樓:生活導師嗨小李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即除林地外,其他承包地的承包權不得繼承。
從法理上分析,《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含義是指家庭承包經營權只能屬於農戶整個家庭,而不是屬於其中某乙個家庭成員。
因此,當家庭中某個成員死亡的,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產生繼承問題,此時該戶內其他人口都是承包經營權人,應當由其他承包人繼續經營,這有助於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
和戶主沒關係,分田分山到戶。
是到戶 ,不是戶主。
戶主死了。這個戶還是繼續的。不變。
提問。那戶就是隻有乙個人,然後死活了。但是他有兄弟,現在他死亡了,他的兄弟能繼承他的林權證嗎?他兄弟另外有戶口本的。
死亡不是死活。
不可以,樹可以是。樹砍了後就不是了。
提問。那是迴歸村裡嗎?
是的。村集體。
田地承包還沒到期,戶主已經去世,我是唯一家庭成員,是否可以繼續擁有田地承包權?
4樓:寒豆小姐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在承包期內,某家庭成員去世的,原家庭承包的土地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據此,你可以繼續擁有田地承包權。但若你具有戶口為非農戶口等原因,依法不具有農村土地使用權的,則不能擁有田地承包權。
屬於以租賃等方式承包的土地,不屬於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發包的土地的,不受戶口等限制。
5樓:瑞雪
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是土地承包的原則,所以可以繼續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死亡,多位子女如何繼承
6樓:倜儻且勤謹丶銀杏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的份額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有多個兒女,應平均分配,其中生活有困難,情況特殊和缺乏勞動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應當給與照顧。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中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7樓:馬邊綠茶
一、承包戶主死亡後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問題:農村實行的是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以家庭承包為本礎指的是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經營,其中以戶主為家庭成員代表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其承包經營權與其他家庭成員一樣有同等的承包經營權,在承包經營過程中沒有特殊的權力,所以農村土地承包戶主死亡後,在承包期內可以由家庭其他成員繼續承包經營,承包期滿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的問題:按物權法和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屬於村、社集體所有,承包經營權是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一種用益物權,所以分沒有規定可以繼承,通俗點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但在實際操作中,承包戶主死亡後,在承包期內,如果共同承包人的戶籍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根據需要,經共同承包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可分戶分地塊進行承包,分別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
第一條 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8樓:法徑幽幽
你好,要區分家庭承包還是其他形式承包性質而不同,家庭承包中承包給家庭成員的,只要家庭成員中有一人在世,就不存在繼承問題,當然對收益部分可能存在繼承問題,而對除家庭承包外的其他形式承包才發生繼承問題,首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承包。
9樓:網友
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為單位承包的,只要家庭成員中有一人在世就由該家庭成員承包,也就是說,如果子女不屬於該家庭成員,則不享有該農戶的承包經營權,但林地承包經營權除外,只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才有繼承的權利,如子女為非農村戶口,只有對林地承包經營權才有繼承權。
10樓:哈哈親愛的
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多個子女的話,一般要平均分配。
遺產要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11樓:網友
我國土地承包法對耕地的承包經營權未予支援,而確定了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耕地承包經營權模式。家庭成員對於土地承包權在性質上是財產的共有關係,即用益物權的共有。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只要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在,就不發生繼承的問題,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
所謂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為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因為耕地不屬於該戶的私有財產,其承包經營權不允許繼承,該承包經營合同因「戶」這一主體消亡而終止,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或另行發包,或嚴格用於解決農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只是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回耕地時應當將土地上的收益抵償給繼承人。
12樓:小孫說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區分下列情況處理:
1、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存在繼承的問題。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的,承包戶內部分承包人死亡的,自動由其他戶內成員享有承包經營權,戶外近親屬無權繼承及享受收益。如家庭承包經營戶內的成員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村集體收回土地。
2、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後,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經營。繼承人之間協商確定承包方式,不能協商的,一般平均分配承包經營權。
13樓:焦紅潔
首先是考慮直系的孩子,如果都是等均分。
14樓:匿名使用者
有符合條件的繼承人協商確定。
縱橫法律網 丁勝律師。
父親去世後,不在承包範圍的其他家庭成員可以繼承分割父母土地經營權嗎
15樓:晚霞夕照
個人認為村委的說法不靠譜:
一、三個人的土地是你送給鄰居的,理應歸還給你。
二、送給他的不願意歸還,應當由你和他交涉,而絕不是你哥哥。
16樓:豔豔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也可以繼續承包。但是,繼承人繼續承包並不等同於繼承法所規定的繼承。
而對於除土地外的家庭承包,法律未授予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的權利。當承包農地的農戶家庭中的一人或幾人死亡,承包經營仍然是以戶為單位,承包地仍由該農戶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當承包經營農戶家庭的成員全部死亡,由於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是以集體成員權為基礎,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歸於消滅,農地應收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分配,不能由該農戶家庭成員的繼承人繼續承包經營。
農村土地確權頒證後,若物權人去世,土地怎麼處理
17樓:薔祀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和第十五條以及《關於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如果是戶主死亡的,只要其家庭還有1名以上成員存續,該農戶仍依法擁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農戶承包土地,應依法由土地所有權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關於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主要內容:
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出登記。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的基礎上,適時開展土地承包合同變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出等工作,並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進行完善,變更或者補換髮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承包期內,因下列情形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變動或者滅失,根據當事人申請,縣(區、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出登記,並記載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
一是因集體土地所有權變化的;
二是因承包地被徵佔用導致承包地塊或者面積發生變化的;
三是因承包農戶分戶等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的;
四是因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
五是因結婚等原因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合併的;
六是承包地塊、面積與實際不符的;
七是承包地滅失或者承包農戶消亡的;
八是承包地被髮包方依法調整或者收回的;
九是其他需要依法變更、登出的情形。試點期間,凡申請登記,變更、登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縣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對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塊實測確認,並向申請方提供書面證明。
18樓:小魚教育
農村土地確權頒證後,若物權人去世,土地處理分兩種情況,一、如果是戶主死亡的農戶承包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為農戶,農戶家庭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戶主死亡後,只要其家庭還有1名以上成員存續,該農戶仍依法擁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根據農業部等6部門《關於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11]2號)有關「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出登記」的政策規定,由農戶家庭成員共同協商,推舉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向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提出變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請。
經鄉鎮人民**稽核同意後,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家庭成員內部對推舉代表人意見不一致、存在糾紛的,待協商一致後再進行確權登記。
二、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農戶承包土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第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農戶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主體——農戶已不存在,應依法由土地所有權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具體要以農業部等6部門《關於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11]2號)有關「因承包地滅失或者承包農戶消亡的」政策規定,由發包方提出申請,經縣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稽核批准後,依法辦理登出登記,並記載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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