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虎踞江南
首先,這不叫「趁火打劫」,而是「乘人之危
其次,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關於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
乘人之危:即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須是不損害國家利益時,才構成可撤銷行為,否則為無效民事行為。
其要件有三:一方乘對方處於危難;受害人迫於危難狀態;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為法律所允許的。
顯失公平:顯失公平行為是指民事行為效果明顯違背公平原則的行為。對於民事行為達到何種程度算顯失公平:
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由此可見,張三趁李四處於危難之時,為牟取利益,迫使李四與其簽訂顯失公平的字據(合同)的行為雖然不違法,但該合同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換言之,當張三要求李四(在事後)履行該合同時,李四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將該合同)予以撤銷。
2樓:別稱我是老師
這個約定受法律保護的,這不是合同是約定或協議,協議比較好,李四可以有奈的繼續等,再李四是具有行為能力人可以不簽字,別以為數額較大就可以混淆法律構成違法,這個事情應該由李四來寫,寫完簽字交於相三,你的構思有點二。
打劫觸犯什麼法律?
3樓:琥珀談法
搶劫行為違反法律很多,但主要是按刑法追究刑事責任,按民法、侵權法追究民事責任。相關法律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態團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森核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此閉掘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打劫觸犯什麼法律
4樓:沈楚雄
法律分析:罩拆觸犯了刑事法律,民事責任則依據民法和侵權法追究。打劫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
打劫的數額沒有限制,只要以搶劫財物為目的,對被害人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就構成搶劫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衝缺搶劫的;(二)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物判棗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什麼是趁火打劫?
5樓:易書科技
古往今來的小人慣用的伎倆之一就是乘人之危。對小人們來說,把握時機至關重要。因為時機成熟就可為他們的行動大開方便之門,而且時機把握得巧妙,還町使其不正當的行為變成「光明正大」的行為。
反之,小人的行徑則易為人們所破。尤其當力量對比發生變化時,小人會隨機應變。對方力量過於強大,他們就會暫時掩蓋其真實面目;對方若處境不妙,小人們就會乘虛而入。
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慧眼看透人生》
趁火打劫的介紹
6樓:星仔融城
趁火打劫是指趁人家失火時去搶劫。比喻乘人之危謀取私利。趁火打劫之計的使用,在中國歷史上層出尺友不窮。
趁火打劫之計的特點,就是利用敬穗時機,果斷地打擊對方亮困卜。而此計延伸到現代社會的商戰之中,更是被多次巧妙利用,甚至曾造成了巨大的金融危機。
關於法律問題,關於法律問題
七臺河李陽平 一 如果員工未經准予私自 公司產品 配件 如果違反公司管理規定的,屬於違規行為 如果私售產品或配件將收入竊為已有的屬於內盜或侵佔行為。二 如果員工私自 和公司有關的產品 配件 是經合法的渠道取得而賣售行為,獲得了市場準入批准的屬於合法的市場效易行為,並沒有違反市場規則或損害公司的利益,...
關於責任的法律問題,法律問題,關於責任劃分
一般不會牽扯到承擔刑事責任,因為作為裝修施工單位應當負責施工安全和建築物結構安全,但出現事故,民事賠償責任是不可避免的,你這種情況還是屬於公司行為,因此出現事故應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你的損失自然是按你股份比例來計算的。不過最好還是不要輕易改動,找監理單位或者專門的建築結構鑑定檢驗機構論證一下最好。首...
關於法律問題,有關法律問題?
法之道 法律判決具有安定性,既然判給男方,男方再婚,那麼已經形成繼子女關係,所以應該由繼母撫養。當然,如果親生母親想撫養的話,也可以協商,或者尊重孩子的選擇。採納謝謝 海警 女兒在十八歲以前需要有監護人 她的父親在她十八歲之前不幸因故去世,其監護權應該由她的親生母親第一監護人來擔任 如果她的親生母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