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租賃房屋的法律問題,關於房屋租賃的法律問題

時間 2021-10-14 20:37:45

1樓:

關於租賃房屋的法律規定主要有: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在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2樓:揚州老金

如果該房屋為你們父母所承租,那麼父母去世後該房屋的使用權則屬於繼承性質,你父母的所有繼承人均有權享有該房屋的收益.如出租方在你父母去世後重新明確該房屋的使用權人為你哥哥所有,那麼其他人員則無權享有收益.

3樓:河南濮陽丁律師

那要看這個房子是以誰的名字租賃的,誰有權誰受益。

4樓:

女兒應該不能得到任何收益的

5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這個房子是以誰的名字租賃的,誰有權誰受益.

女兒應該不能得到任何收益的.

如果該房屋為你們父母所承租,那麼父母去世後該房屋的使用權則屬於繼承性質,你父母的所有繼承人均有權享有該房屋的收益.如出租方在你父母去世後重新明確該房屋的使用權人為你哥哥所有,那麼其他人員則無權享有收益.

6樓:大博哥的最愛

出租人有修繕義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明確規定,該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二百二十條規定: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出租人修繕義務的履行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需注意的是,當房屋修繕已經明顯不可能,承租人則可通過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等方式進行權利救濟。

此外,出租人的修繕義務是建立在承租人無過錯的前提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也就是說,承租人故意損毀租賃物或者對租賃物損壞存有過錯,不僅無權要求出租人進行修繕,反而有可能要賠償出租人的損失。

因此,在房屋租賃過程中,一旦發現上述情形,承租人應在第一時間內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在收到通知後,應及時進行修繕,避免損失擴大,如果出租人在已經接到通知而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自行維修,承租人自行維修時,應注意保留租賃物損毀情況的證據以及維修費用支出的正規票據。租賃期間,承租人應注意妥善保管好租賃物,防止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當造成租賃房屋及其內部物品的損毀、滅失。

關於房屋租賃的法律問題 15

7樓:學習的臭蛋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使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有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兩種形式: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對此,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想解除合同,就要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事先約定解除的條件。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你可以不搬

關於房屋租賃的法律問題.

8樓:周

具體要看合同約bai

定。du

1、合同約定的是年付?還zhi是半年付?2、承dao租方能否提前解除合同?如版果不能權,違約責任是什麼?

問題1、可以起訴,但你是代表公司起訴(你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對性),具體是否退錢及退多少錢須看法院的判決。如果合同約定是年付,且有違約責任,可能在承擔違約責任後退還一部分。

問題2、自然是起訴公司。你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代表的是公司,你的行為視同公司的行為,你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如果你沒有按公司的要求進行**活動,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有權想你追償。

問題3、注意:合同蓋有公司的章,你是**人,意味著房租出租的物件是公司不是你。如果你想要回這個錢,你可以起訴公司,畢竟你替公司墊付的。

當然,如果公司說你沒有按公司的要求來,說你是無權**的話,會比較麻煩的。

問題4、如果公司沒有交租金,房東有權收回租賃物,並有權通過訴訟途徑向公司主張欠付的租金及違約金什麼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

房屋租賃有哪些法律風險和注意事項

9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法律風險包括:

一、房屋維修責任的相關法律問題

房屋維修責任應該是租賃合同中最常見的條款,合同雙方一般會根據《合同法》第220條規定,即「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來約定維修責任。但現實中往往不是簡單的適用該條規定就能解決維修爭議的,因為維修責任往往隱藏在其他事項中,造成責任劃分不清晰問題。

一般來說維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繕、裝修後返修及惡意添附的補償責任等多項內容之中 ,因此租賃合同雙方在約定維修責任時,應全盤考慮。

1、房屋修繕責任

房屋修繕責任是指在房屋租賃期間對房屋自然損壞或人為損壞的維修責任由哪一方承擔的問題。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 ,由出租人負責修復。

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因此出租人有對房屋及其裝置及時、認真地檢查和修繕 ,以保證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義務,但「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2、承租人裝修改變房屋構造後的返修責任

《合同法》第223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 ,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現實**租人同意承租人對租賃房屋改變構造 (當然不涉及主體結構安全),使用中產生的返修責任爭議較多,為避免此種爭議產生,作為出租人要慎重答應承租人的改造要求,約定好如出現返修責任承擔主體,切不可為把房先租出去 ,而回避返修責任問題。

3、承租人惡意添附的補償責任

實踐中,對於承租人對房屋進行改建、改裝或者增加附著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徵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約定的承租目的屬於合理添置的,那麼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一是《房屋租賃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二是合同沒有約定而又協商不成的 ,拆除後並不會嚴重影響其價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對添附物現價值進行評估,歸出租人所有 ,並對承租人予以適當補償;三是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並非按合同約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賃合同》沒有約定而又協商不 成的,拆除後並不會影響其價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對裝修物的損失一般不給予補償 。

所以在簽定租賃合同時,應對添附物或改善物的處理做好約定。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房屋租賃官司問題,關於房屋租賃的官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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