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此類案例一般圍繞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民事行為的無效條件或者可撤銷、可變更的條件、對無效民事行為的處理等方面的問題出題,有時也會就部分有效、附條件等民事法律行為出案例。此類案例通常以三種方式出現:①合同案例;②遺囑繼承和遺贈案例;③直接以民事法律行為概念提出問題的案例。
有時也會與合同或遺囑、權利的拋棄、無權**的追認等結合起來出題。例如,甲乙二人在其父母健在時,預先簽訂了乙份分割其父母財產協議,並約定該協議在其父母均去世時生效。問:
該協議的性質是什麼?效力如何?
分析方法:思路一般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如果是民事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是不是已經成立,如果是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和期限是否合法、能不能實現、是否已經實現?
然後再分析法律行為有沒有生效?如果是生效了的民事法律行為,出現糾紛時當事人有無過錯?如果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就要考慮是哪一種無效的民事行為,或者是哪一種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全部無效還是部分無效?
無效的原因是基於一方的過錯還是雙方的過錯?然後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當事人的過錯情況來確定有關的民事責任。上述案例中的民事行為正是由於違反了法律和社會公德,因而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
2樓:網友
請求權基礎分析法和法律關係分析法。具體自己找書和。
什麼是民事案件的定義
3樓:曾嘉
法律分析派派:民事案件是指審理私人之間民間爭議的案件。除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之外,都屬於民事案件。
具體包括:合同糾紛案件、勞動糾紛案件、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財產權屬糾紛案件、商業糾紛案件、智財權糾紛案件等。
法律依據:鬧頃《民液羨陸法典》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事糾紛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解決?請對各種解決方式的利弊進行分析。
4樓:網友
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一)和解 (二)調解(三)仲裁(四)訴訟。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範(習慣、道德、法律等規範),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訊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衝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
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
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隨著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五)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群)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
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如何分析民事案例
5樓:萬物靜觀皆自得
對民事案件的法律分析,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遵循一定的規律,也就是運用法律思維。我們必須充分運用自己的法律思維,對民事案件進行全面分析。例如作為被告的**人,最理想的結果是希望被告不涉及本案或者可以依法反訴,次之是雖涉及民事案件但可以免責,再次之是不能免除全部責任但可以減輕部分責任。
這就是在分析民事案件的過程中,不斷運用法律思維,盡力維護所代表一方的合法權益,降低或者免除所代表一方的法律責任。在分析民事案件過程中,運用法律思維具體表現為以下步驟:
第一步,確定民事案件的管轄權。確定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是分析民事案件的第一要務。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機構管轄,對民事案件有著非常大的幫助。
如果原告能選擇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訴,無論是時間成本、金錢成本等,都會比異地起訴有利。作為被告同樣如此,針對原告的起訴提出管轄異議,儘量爭取民事案件管轄權在自己有利的地方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因此,民事案件管轄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確定民事案件管轄,不僅僅是同級法院的管轄權爭議,還應當注意上下級法院的管轄權爭議,也應當注意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歸屬於法院還是仲裁機構,以及專屬管轄等。
在確定民事案件管轄權的過程中,也要關注民事案件是否存在協議管轄,協議管轄約定是否違反法律的規定。
第二步,分析民事案件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民事案件主體資格,這是關係著民事案件能否成立的問題。例如,如果借款給a的原本是b,但是起訴a的卻是b的弟弟c,那麼,原告的主體不適格,法院應當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
再或者被告原本是公司,但是起訴狀中卻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為被告,那麼,被告主體不適格,法院也應當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同時,還要注意有沒有遺漏訴訟參與人,如第三人、擔保人等。由此可見,民事案件主體資格問題,涉及該主體能否成為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決定了該民事案件能否成立。
如果民事案件當事人主體不適格,那麼該民事案件就不能成立,案件的走向就很清晰了。
第三步,分析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眾所周知,民事案件超過了訴訟時效,則該案喪失勝訴權。因此,訴訟時效關係民事案件中的權利是否還能獲得法律支援,是否還能勝訴。
這裡有個細節問題,關於訴訟時效,法院不能主動釋明,必須由對方明確提出。關於訴訟時效問題,我們還需要了解訴訟時效的分類。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一般訴訟時效為兩年。
有些特殊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如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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