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呃 還補充一點點 其實如果說剩餘刑期的那一年是因為假釋被放出來的話 在2011年6月再犯故意重傷害的是構成累犯的 假釋考驗期就是剩餘刑期一年 即是從2006年10月才算是刑罰執行完畢 這個時候就沒過超過5年 如果是因為減刑了 本來11年減為10年的話就不該算是累犯 即是2005年10月就算是刑法執行完畢。
對累犯不適用緩刑。
故意重傷害起刑點是3-10年哦,緩刑針對的是判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情況,如果說有其他的減刑情節的話也可能減為3年以下。公訴案件不能調解的哦,一般調解的都是附帶民事訴訟中的民事賠償部分,所以調解只能對賠償金額的調解,刑期是不能的哦。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可能會認定有從輕情節,但是都只能在3-10年的範圍幅度內量刑。
所以如果想判緩刑的話就去找那些減刑情節,而不是從輕情節。
2樓:世把
1,這樣的話不算累犯的。
2,重傷的話不大可能被判緩刑的。至於具體的刑期就要看其他的情節和審判人員的自由裁量了。
犯罪刑滿5年後還算累犯嗎
3樓:崔靜
法律分析:犯罪分子刑滿釋放後如果五年後再犯罪新罪的,是不會構成累犯的,如果在五年內再犯罪新罪的,就有可能構成累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鋒運模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銀緩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悄瞎,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刑滿5年後還算累犯嗎
4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犯罪五年以後不算累犯,出獄後5年內再次故意犯罪屬於累犯。會從重處罰。超過5年犯罪就不掘嫌屬於累犯了。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梁散豎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橡大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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