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案例分析,什麼是用益物權,舉個例子

時間 2021-05-07 20:01:34

1樓:吳田田

在本案中,李某與縣食品公司所訂立的協議明確約定將房屋出典給縣食品公司,這種典權關係並不違反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著明典暗賣的問題。至於典價和典期,也都是符合我國民法規定精神和司法解釋的。根據我國的有關規定,典期最長為30年。

本案中儘管雙方約定典期無限,實際上典期只能為30年。這一點不能成為成立買賣關係的根據。而典權中的典價是當事人約定的,一般接近於賣價。

本案中的12間房屋的典價為12000元,並不過高,是低於賣價的。既然本案的典權關係合法有效,那麼,承典人縣食品公司就應當享有佔有、使用、收益承典房屋的權利,同時應當妥善保管承典房屋。但縣食品公司在沒有徵得出典人李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拆除承典房屋,是違反義務的行為,對出典人而言,已經構成了侵權行為,應當承擔由此給出典人所造成的損失。

2樓:

6月16日 19:57 1答。根據新刑法轉化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的行為。案中數額較小但使用暴力程度非屬於情節顯著輕微仍符合本條(2)在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的行為中當場使用暴力;如逃離現場即刻被人發現而緊追不放也可視為當場,而甲在作案後不能認為是即刻,不符合。(3)使用暴力是為了抗拒抓捕,符合。

不可認定為轉化型搶劫罪。

2.答。「當場」指盜竊、詐騙、搶奪的作案現場。但是,如果犯罪分子逃離現場是即刻被人發現而緊追不放可視為當場。

3.答。可按故意傷害罪論處。有期3到10年

什麼是用益物權,舉個例子?

3樓:匿名使用者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用益物權作為物權之一種,著眼於財產的使用價值。在現代民法上,各國物權法貫徹效益原則,已經逐漸放棄了傳統民法注重對物的實際支配、財產歸屬的做法,轉而注重財產價值形態的支配和利用。這種立法趨勢反映到理論研究上即是學者越來越注重對用益物權的研究,然而,對用益物權的法律性質則有不同的闡述。

4樓:我想逃卻逃不掉

借雞下蛋,蛋可以賣錢,錢歸你所有。

5樓:匿名使用者

以使用他人之物為目的的物權,稱為用益物權。用益物權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舉個栗子,我有套房,你租了,你就是用益物權人,而我是房屋所有權利人。

6樓:v灰燼長夜

土地所有權是國家的,但是你可以在上面蓋房子,允許你蓋房子的權力就是用益物權。

7樓:匿名使用者

舉個通俗的例子,其實是我借鑑他人的。

a和b相鄰分別各自擁有一塊地,a蓋了一棟樓,而b的地只用來種地。a的樓上可以看到海,很美,他擔心如果有一天b也蓋樓,會擋住自己的海景,於是他和b約定:【我給你5萬塊,你的地還是你的地,除了蓋房子以外你想幹什麼都行。

】如果雙方達成了約定,那麼a就擁有了這塊地的用益物權,在約定時間內如果b違反約定蓋了房子,就侵犯了a對這塊地的用益物權,a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

什麼是物權糾紛 用益物權糾紛典型案例 物權請求權及

8樓:土流集團

對於用益物權比如你借用他人的自行車,那麼你就享有對該自行車的使用權,這就是你的權利。

對於擔保物權比如你向你朋友借1萬元錢,你朋友要求你提供擔保,那麼你說以你的房子來設定抵押,那麼這時你朋友對你房子享有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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