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與聘用意思一樣嗎

時間 2022-03-24 07:40:05

1樓:霸氣航行天下

不用,僱傭是簽訂勞動合同,聘用是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2樓:韓佳辭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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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親~這道題由我來回答,打字需要一點時間,還請您耐心等待一下。

你好,聘用合同和僱傭合同從定義主體上的區別如下 僱傭合同是僱工提供勞務,僱主給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徵是以僱工為僱主提供勞務為標的。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僱傭合同適用民法的規定,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在審判實踐中兩種法律關係極易混淆,主要是在兩者的主體上不易區分。實際上,二者在主體上有嚴格的區別。

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是嚴格界定在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組織、社會團體,而僱傭合同的僱主則是勞動法第二條規定之外的主體,主要是指個人等。 從主體範圍來看僱傭關係主體範圍相應廣泛些,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以形成僱傭關係。如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家庭僱傭保姆、請家教、農忙僱人搶收莊稼等僱傭勞動,均屬於僱傭關係。

而勞動關係主體具有單一性,即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只能是用人單位。

3樓:深圳海之聲

字意思不一樣,但做事沒啥區別的。

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4樓:恩哼我叫你好

《勞動合同法》立法過程中,有學者建議將《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擴大到事業單位及其勞動者,圍繞這一問題各方意見較為對立。

從勞動合同原理講,聘用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聘用合同制與勞動合同制沒有本質區別。但是,由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職責不同,決定了勞動合同制與聘用合同制在人員的錄取和管理等方面有著明顯區別。從事業單位現在尚在實行的制度來講,即便是正在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仍然要按照國家編制機構下達的編制限額聘用人員,比照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提出辭職應經批准後方準辭職等。

對於實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是自主決定的,管理是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進行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經過對方批准。在爭議處理問題上,事業單位發生的是人事爭議,先由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處理;勞動合同關係發生的是勞動爭議,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處理。但現在兩種爭議的處理有融合之勢。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5樓:商法通免費法律諮詢

從勞動合同原理講,聘用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聘用合同制與勞動合同制沒有本質區別。

但是,由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職責不同,決定了勞動合同制與聘用合同制在人員的錄取和管理等方面有著明顯區別。從事業單位現在尚在實行的制度來講,即便是正在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仍然要按照國家編制機構下達的編制限額聘用人員,比照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提出辭職應經批准後方準辭職等。

對於實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是自主決定的,管理是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進行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經過對方批准。

在爭議處理問題上,事業單位發生的是人事爭議,先由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處理;勞動合同關係發生的是勞動爭議,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處理。但現在兩種爭議的處理有融合之勢。

6樓:匿名使用者

聘用合同是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關於履行有關工作職責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瞭解和認識聘用合同的特徵,作為管理人員可以在實踐中更好地運用聘用合同這一形式,推進我國事業單位用人制度的改革;作為事業單位和其受聘人員,可以更好地運用這一形式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聘用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徵

聘用合同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徵,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聘用合同與一般合同成立的條件一樣,只有事業單位和擬聘用人員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自願達成協議時,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一點是雙方自由 表達意願的前提,也是雙方實現權利義務的重要基礎。事業單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於單位的法律地位高於聘用人員的地位,可以任意將其意志強加於對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於一般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聘用合同是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的有隸屬關係的協議,屬於身份關係協議的範疇,因此,聘用合同與調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有重要區別。

二、聘用合同是廣義勞動合同的特殊形式

勞動合同是一種確立身份關係的協議,西方國家稱之為僱主與僱員之間確立僱傭關係的契約。在我國對勞動合同有廣義和狹義的理解。廣義的勞動合同是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協議。

這裡所稱的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狹義的勞動合同僅指目前適用於企業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具有廣義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徵,是廣義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必須是用人單位,另一方當事人是受聘人員。這一特徵是勞動法律關係的重要特徵。用人單位佔有或者使用一定的生產資料,通過聘用勞動者,才能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創造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勞動者通過訂立合同,提供一定的勞動,從而獲取勞動報酬。因此,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既不能都是勞動者,亦不能都是用人單位。

2.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身份上的隸屬關係。聘用合同訂立後,作為勞動者一方通過簽訂聘用合同協議,成為該用人單位的一名職工,承擔用人單位按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保險福利待遇

3、聘用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須採用特定的形式,一般指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區分要式與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義在於,屬於要式合同的,必須採用書面合同形式,不具備這一形式要件,合同就不能成立和生效。

勞動合同屬於要式合同,聘用合同是確立用人單位和受聘人員聘用關係的重要協議,國家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因此,聘用關係未以書面形式確立的,聘用合同關係不能成立。

4、聘用合同是諾成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必要條件,可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的合同,其不以標的物的交付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交付一定的標的物合同才能成立。

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均屬於諾成合同,合同成立不以交付標的物為合同成立的要件。

5、聘用合同有一定的試用期。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的重要區別是勞動合同有試用期的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用合同除規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外,必須明確一定的試用期作為訂立合同的必要前提。

規定試用期有利於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對應聘人員進行實際考察,有利於保持合同法律關係的穩定性。為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期間勞動報酬較低而反覆與聘用人員訂立試用協議的情況,國家對試用期的期限做出明確規定。

三、聘用合同與狹義勞動合同的主要區別

聘用合同是廣義上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具有勞動合同的基本特徵,其基本制度與勞動合同相一致。但是,由於事業單位的特點以及目前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別於企業,所以又與狹義勞動合同(企業勞動合同)有一定的區別,主要有以下方面:

1、適用範圍不同。狹義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範圍主要為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是近年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內容反映了事業單位的用人制度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以實現其物質產品的生產。

事業單位則是從事非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通過訂立聘用合同實現的勞動成果主要表現為精神產品和知識產品。企業的生產活動以營利為目的,事業單位從事的服務活動屬於社會公益事業,在實現其經濟效益的同時,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2、**干預的程度不同。目前事業單位仍在改革當中,作為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用人單位尚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的市場主體,這一點與企業已在改革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也有所區別。國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對事業單位仍實行巨集觀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編制管理。目前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仍實行嚴格的編制管理;(2)經費管理。建國後,事業單位一直承襲行政機關的管理方式,經費全部由國家核撥。

80年代後,事業單位相繼進行財政、人事等領域的改革後,形成全額、差額撥款、自收自支幾種型別的事業單位。90年代後期,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撥款改為定額補助的形式。但事實上,事業單位的經費仍有國家全額補助、差額補助等形式。

如教育系統的中小學,基本是由國家全額撥款的。這些單位儘管對新錄用人員通過聘用合同的形式,但其招生計劃、教學計劃及教師的工資福利等都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3)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向聘用人員支付的工資報酬,主要是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分別實行不同型別的工資制度,如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等級工資制、專業技術人員職務崗位工資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分別實行不同型別的工資制度,如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等級工資制、專業技術人員職務崗位工資制、藝術結構工資制、體育津貼獎金等、以及人員等級工資制。在近年的改革中,許多事業單位加大了崗位工資的比例,但其工資的剛性程度遠大於企業,這也是由事業單位的公益性和改革的漸進性決定的。

因此,事業單位與聘用人員訂立聘用合同的內容不僅反映該事業單位的意志,也應當體現國家巨集觀管理的內容。

3、管理監督部門不同。按照***各部門的職能分工,目前,事業單位和企業分別由***人事部和勞動保障部對其進行巨集觀政策指導和監督。這一體制有利於分工負責,也產生一些弊端。

聘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的巨集觀政策協調、工作協調以及對具體執行政策的區別與銜接的把握,對於從整體上推進事業單位和企業的改革,維護社會穩定是十分重要的。

4、聘用合同的具體制度體現事業單位的性質和特點。聘用合同是按照國家規定訂立的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聘用合同的具體制度反映事業單位內部組織結構與管理制度與企業的區別。

例如關於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程式的規定,明確規定聘用人員要經過公佈空缺崗位及職責、聘用條件、工資待遇、由聘用組織進行考試或考核、事業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審定等程式;關於事業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隨時解除聘用合同、以及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等制度都體現了事業單位用人制度的特點,與勞動合同的具體制度有所區別。綜上所述,聘用合同制度作為事業單位用人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標誌著我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完全的行政管理方式向契約管理方式的轉型。隨著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必將激發廣大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的積極性,以迎接我國加入wto後世界人才競爭的挑戰。

同時,也應當看到目前試行中的聘用合同制度仍帶有改革過程中的過渡色彩,其各項具體制度尚需在實踐中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不斷積累經驗,逐步規範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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