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婚姻法,男方父母逼男朋友跟我分手,但是我們很相愛,不跟我分他父母就要跟他斷絕父子關係威脅他

時間 2021-05-10 16:48:25

1樓:褚兔兔

這屬於家庭糾紛,警察可以幫忙調解,但沒有誰要負法律責任,

2樓:

這不負法律責任,只是觀念問題。

3樓:猴猴小花生

不合法,他的父母思想太老了

4樓:傾聽雪落美如畫

父母都是父母、有時候可能會偏激的點、無不是為了孩子好、錯也好對也好、你都沒有權利去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這樣你肯定不會幸福……還是放棄吧……

法院能支援我們約定的「分手費」嗎?

5樓:暗襲_低調

【法律問題】我與丈夫是大學同學。我們一起走過了太多的艱難,經歷了太多的風雨。誰料他在事業有成之際竟移情別戀,我一氣之下與他離了婚。

後來在雙方親友和讀大學的兒子勸說下,加之他多次在我面前表示悔改,我原諒了他,答應與他復婚。但為了強化他的責任感,復婚時我與他簽了一份合同,約定如果再次離婚,男方須給女方50萬元「分手費」。然而,復婚後僅一年多,原先的傷疤尚未平復,我倆就又開始爭吵不斷。

前不久,丈夫心平氣和地對我說:他是個做了錯事的男人,在我面前總是感到很自卑,覺得永遠也抬不起頭,故只能選擇逃離,希望我能成全他。我的回答是:

要離婚可以,但合同約定的50萬元「分手費」一分也不能少。丈夫說要錢沒有要命一條,讓我看著辦。我是個輕易不服輸的女人,最看不起的就是說話不算數的男人。

答應了的事情就必須兌現,決不允許他上下嘴脣一碰,當初的白紙黑字就什麼都不是了。這是我的原則。既然協商不成,就只好法律維權。

假如我為此提起訴訟,法院能支援復婚合同里約定的「分手費」嗎?(巨集豔)【專家建議】巨集豔朋友:婚姻家庭關係中,倫理、道德的「元素」太多,「法律之手」不宜過多幹預。

我國實行婚姻自由的原則,它既包括結婚的自由,也包括離婚的自由。靠法律的手段維繫婚姻的穩定並非婚姻立法的本意。婚姻能否維持,能否形**們所期盼的幸福美滿的婚姻關係,關鍵取決於婚姻當事人雙方的共同努力。

當婚姻關係的維持對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已失去其積極意義時,法律自然不應該強人所難——否則,人們何以擺脫痛苦的婚姻,婚姻自由又何從談起?正因為如此,《合同法》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這也就是說,婚姻契約不在《合同法》的調整範圍之內;用所謂的「分手費」來擔保婚姻的穩定,是與法相悖的。而《婚姻法》對所謂的婚姻契約之類的合同約定,也沒有做任何規定。因此,婚姻違約金即你來信提到的「分手費」,在《婚姻法》裡也是找不到依據的。

既然如此,你若通過訴訟要求丈夫向你支付所謂的「分手費」,是不會得到法律支援的。】

已婚男女婚外情人一個多月沒聯絡就算自動分手了嗎

6樓:小暮

都是玩玩而已,及時分手不會破壞家庭

7樓:指迷算命

婚姻問題是嚴重影響身體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才是不同的!」。

幸福的婚姻是構成幸福家庭的特殊的祕密核心;幸福的婚姻能夠使人健康長壽,這是世人公認的道理和法則。從醫學、行為學、社會學和心理學等等科學研究,一致性的分析認為:言語上經常表白後悔和失敗的婚姻,以及不良的夫妻關係,會導致許多麻煩和健康問題。

「理解和寬容是化解矛盾的靈丹妙藥,剋制和溫存是包紮心靈創傷的有效繃帶!」;特別是心理品質的健康狀況,是與倫理、道德齊名的素質內涵,在很大程度上維繫著現代家庭的穩定和幸福!?而且,涉及到子孫後代諸多問題,如果用「連鎖反應」一詞來形容,一點也不過份!

可見幸福的婚姻是何等的重要!

有人說幸福的婚姻是靠男女雙方共同營造,共同建立的,跟算命合婚沒關係,如果真是這樣,古語說得好,只羨鴛鴦不羨仙,所以試問天下間,有哪對夫妻不想執子之手,與子偕老。也有人說姻緣天註定,該嫁給什麼人,該娶什麼樣的人,一生該結幾次婚,該離幾次婚都是早就註定好的,是無法改變的。這兩種觀點只能說各對一半,從命理學的角度來說,幸福的婚姻與男女雙方八字的匹配程度是有直接的關係。

在命理上剋夫的女命是八字帶傷官又見官,身旺官弱比劫多,身弱官殺旺,官星被合或被沖剋。克妻的男命是八字財弱被劫,身弱財多且旺,身旺財弱劫財羊刃多,財星被合或被沖剋。男女八字帶的牆外桃花多又旺等都是造成婚姻不順的主要因素。

可見夫妻雙方八字按命理合婚法則能匹配的婚姻是何等的重要!

8樓:匿名使用者

婚外情是背叛,玩玩而已

9樓:狗芽兒y鄉呸果

是非觀念,是最大問題,這是不道德的

新婚姻法對同居分手財產分割有規定嗎

10樓:華律網

同居產生的原因主要有:1、婚姻無效或被撤銷,自始無效,視為同居;2、婚外或未婚異性男女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產生的同居關係。由於同居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就不能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而是應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

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對於同居財產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1、雙方可以在同居期間做個人財產約定。2、對自己購買的物品留好相關的證據。3、對於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物品,最好雙方有個相互的紀錄。

4、在同居期間各自的父母朋友饋贈的物品最好讓饋贈者寫上「此物品專門贈給某某」的字樣,並儲存好。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0.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11.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11樓:龍商百科

現行法律、法規均未規定同居期間財產、債務應如何處理。202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的處理作了如下具體規定:

1、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解除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3、分割財產時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4、同居期間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5、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且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以根據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2023年修改後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度作出了重大調整,實行夫妻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夫妻財產製度,並第一次提出了夫妻個人財產製這種新型財產製度。

關於同居期間財產及債務的處理,有上述專門規定的,可適用上述專門規定;沒有專門規定的,實踐中一般是參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參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及債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6、同居期間,雙方關於財產、債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解除同居關係時,應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在分割財產時,要把同居雙方共同財產與下列的財產區別開來:一是與同居雙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約定同居期間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以及法定屬於同居一方所有的財產,不能參與與分割。二是與子女的財產區別開來,子女通過繼承、受贈所得的財產或者其他歸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參與分割。

三是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即雙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四是與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即屬於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有財產區別開來。

同居期間所負的債務,是指雙方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以及一方或雙方**疾病等需要所負的債務。同居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雙方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屬共同債務。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所負的債務,屬於雙方經營的,以雙方共同財產承擔責任的,也屬於雙方共同債務。

12樓:戚廣利

新婚姻法只適用於夫妻關係,對同居不會保護,也不可能規定分手財產分割問題。同居關係不是婚姻關係,不適用於婚姻法,不可能對同居關係分居進行規定。

13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對非法同居未規定

解釋有規定,分手自己解決

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糾紛可以起訴到法院

14樓:濟南何翠律師

可以參照合夥關係處理

15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對此沒有規定。

1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實踐中,以夫妻名義同居後,雙方又決定分手的,根據當前的法律,因為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所以雙方分手時將按同居財產分割。

17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時候開始的同居?

婚外情分手後女人主動聯絡好嗎

18樓:原創**夢工廠

既然屬於婚外情,

分手最好不要再去聯絡了,

最終很容易導致傷人害己。

算命的人把別人的家庭婚姻算分手了有沒有因果報應

19樓:

這個 應該是 有報應 的 吧 太可怕了

不過 人家說歸說 你家裡人信 才能起作用

家裡人信 即便不是聽他說這個 別的算命師也會說的所以 問題的根源 還是在於 迷信 那一套

20樓:呆呆貼花

命運掌握在自己手裡,為什麼去相信算命的呢?

事實婚姻,有一子,男方提出分手,女方能得到賠償嗎

21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得到賠償。

首先,婚姻登記後各自的權益才會被法律保護,事實婚姻屬於同居關係而不是夫妻關係,法律上認可這種事實為同居關係,所以受到保護的權益是有限制的。

其次,子女的撫養問題,撫養費的問題,會得到法律的保護,與登記結婚的夫妻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問題,撫養費的問題一樣。

第三,關於財產分割的問題,不會得到對方明顯的財產。也就是除了各自擁有的名下財產,不會得到對方額外的賠償。

備註:所以,女性朋友,選擇一個人後一定要對方給一個婚姻的保障,這是保護自己做好的手段。

22樓:匿名使用者

從2023年開始法律上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沒有結婚證就是同居關係

孩子的撫養權雙方協商,撫養費一般以對方月收入的30%為限支付同居期間的財產雙方協商分割

如果男方有過錯,分手女方可以提出賠償要求

如果雙方無過錯,一般沒有賠償

23樓:奔走的奶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30號,2023年12月25日公佈,自2023年12月27日起實施)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這個已經算是事實婚姻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解除婚姻關係。對於財產問題的分配,首先要確定的是你爸爸有權取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但是離婚財產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這個***,我不用多說。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你和姐姐都要求和媽媽共同生活,所以從這點出發,你媽媽應該多分得財產。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六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這個案件中你爸爸應該算是過錯方,婚姻法中的過錯是指有配偶一方與他人同居,或有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當然你爸爸在外面有人這個需要證明的。如果真的在外面雨其他女人同居,造成離婚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綜上種種,你媽媽肯定能分到較多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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