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天線寶寶
由企業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可直接送達也可通過信函、傳真方式。
1、 申請條件
企業具備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條件
2、 申請條件的依據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
符合《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辦法》中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適用的工種或者崗位;
符合《關於印發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辦法的通知》中不定時工作制適用的工種或者崗位。
3、 申請方式
由企業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可直接送達也可通過信函、傳真方式。
4、 申請材料和申請書示範文字
(1)《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申報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機構提交法人授權書、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
(3)申請說明書,重點說明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需要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具體原因,涉及的崗位、人數以及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計算週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4)企業工會對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意見。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應當提交實行特殊工時制度涉及職工的聯名意見;
(5)其他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
5、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2樓:月醉瀟湘
第一條 為規範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以下統稱特殊工時制度)行政許可程式,根據《行政許可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以及外地企業在京設立的分支機構(以下統稱企業)根據《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辦法》(京勞社資發〔2003〕157號,以下簡稱157號檔案)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按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應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外地企業在京設立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授權後向企業營業執照註冊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
第四條 企業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申報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機構提交法人授權書、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
(三)申請說明書,重點說明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需要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具體原因,涉及的崗位、人數以及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計算週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四)企業工會對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意見。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應當提交實行特殊工時制度涉及職工的聯名意見;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
第五條 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企業可以直接或者通過信函方式提交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出具《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申請材料接收清單》。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提出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申請,根據以下情況在五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受理並製作《企業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製作《企業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補正材料通知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並指導申請人當場進行更正。
(四)申請事項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製作《企業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並告知其向有關部門申請。
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決定。如遇特殊情況需延期的,經主管領導批准,可延長十個工作日,並製作《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延期決定通知書》,說明延期的理由和延長的時間送達申請人。
第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依據157號檔案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到申請單位進行實地核查。實地核查時,應當有兩名工作人員同時進行。實地核查應當製作筆錄,並由被核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
第九條 經審查,對符合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崗位或工種,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簽署《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審批表》(一式三份),製作《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對不符合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崗位或工種,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製作《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不予許可決定書》。
決定書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申請人,填寫《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行政許可決定送達回證》。
第十條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發的相關文書應一律加蓋「北京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特殊工時審批專用章」。
第十一條 經批准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企業,發生157號檔案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許可。辦理的手續和程式按照本規定和157號檔案執行,原許可審批表、決定書予以廢止。
第十二條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查時,對涉及國計民生且從業人員較多、跨區縣經營的行業的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應當注意該企業與在其他區縣的企業的之間的平衡,審批前及時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健全規範特殊工時制度許可工作規程,填寫《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審批內部流程表》,按照程式規定實施許可。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已經批准實行特殊工時制度企業的監督檢查。每年實施監督檢查的企業戶數應為已經批准實行特殊工時制度企業的20%。監督檢查應當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並對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備案。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審批實行特殊工時制度企業的相關材料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記錄認真保管,按照檔案管理制度立卷歸檔。實行特殊工時制度行政許可檔案按年度歸檔,當年批准特殊工時制度的可以歸為一卷,一個案卷不得超過一百頁,超過一百頁,應分成兩卷以上,一卷一號,檔案保管期限一般為短期,許可有效期限較長的,檔案保管期限不得短於許可有效期限。
第十六條 卷內每項許可的文書材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卷內目錄;
(二)《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申報表》;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機構提交法人授權書及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
(四)申請說明書;
(五)企業工會意見或職工聯名意見;
(六)《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申請材料接收清單》;
(七)《申請實行企業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受理通知書》;
(八)《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審批表》;
(九)《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審批內部流程表》;
(十一)送達回證;
(十二)備考表。
第十七條 特殊工時制度審批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的,有關的文書材料按時間順序一併歸檔:
(一)不予受理的;
(二)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需要補正的;
(四)需要延期許可的;
(五)進行實地核查的。
第十八條 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做好2023年企業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審批統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做好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審批的統計工作。
第十九條 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制度,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
第二十條 企業使用勞務派遣組織派遣人員所在崗位確需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在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時,應徵得勞務派遣組織的同意。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未涉及行政許可其他要求的,按《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有關行政許可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3樓:
一、 申請
1、 申請條件
企業具備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條件
2、 申請條件的依據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
3、 申請方式
由企業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可直接送達也可通過信函、傳真方式。
4、 申請材料和申請書示範文字
(1)《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申報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機構提交法人授權書、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
(3)申請說明書,重點說明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需要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具體原因,涉及的崗位、人數以及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計算週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4)企業工會對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意見。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應當提交實行特殊工時制度涉及職工的聯名意見;
(5)其他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
5、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二、 受理
1、 受理(條件)標準:
提出申請的企業符合實行特殊工時的條件,提交的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 受理(條件)標準: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三條;
3、 受理崗位: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科室經辦人員;
4、 崗位職責:
(1) 審查申報材料是否符合實行特殊工時制度條件;
(2) 對符合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應當即受理,並制發相關文書;
(3) 材料不齊的一次性告知並制發相關文書;對材料不全,說明理由並制發相關文書;
(4) 對不符合實行特殊工時制度條件的不予受理並出具相關文書。
5、 受理審查時限:自接受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三、 審查
1、審查標準:
(1)符合《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辦法》中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適用的工種或者崗位;
(2)符合《關於印發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辦法的通知》中不定時工作制適用的工種或者崗位。
2、審查依據:
《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3、審查崗位: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科室經辦人員
4、審查時限: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四、 決定
1、審定標準:
(1)符合《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辦法》中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適用的工種或者崗位;
(2)符合《關於印發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辦法的通知》中不定時工作制適用的工種或者崗位;
(3)提出申請的企業符合實行特殊工時的條件,提交的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審定崗位及職權:
科長根據經辦人的審查意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3、審定結論及送達:
批准的,向申報人制發行政許可檔案;不予批准的,說明理由並告知申報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4、審定送達時限:自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
五、 許可內容變更程式要求
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出現下列情況應重新申報:
(1) 企業法人名稱發生變化的;
(2)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批准實行時限已滿的;
(3) 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種崗位發生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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