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對行政處分不服的如何向檢察機關申訴

時間 2021-08-30 11:08:37

1樓:薔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十五條:公務員對行政處分不服的需要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

也可以不經複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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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條 原處理機關應當自接到複核申請書後的三十日內作出複核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行。公務員不因申請複核、提出申訴而被加重處理。

第九十七條 公務員申訴的受理機關審查認定人事處理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九十九條 公務員提出申訴、控告,應當尊重事實,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樓:染塵墨羽

根據《公務員法》第九十條規定、《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可以不經複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提出申訴的途徑有以下四種:

1、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

2、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申訴;

3、向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訴;

4、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申訴。

申訴流程可參照下圖。

公務員對行政處分不服,其可救濟的途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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