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對行政處分不服,其可救濟的途徑是

時間 2021-09-07 20:14:01

1樓:中公教育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公務員法》第九十條規定,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複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一)處分;

(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三)降職;

(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

(五)免職;

(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辦理。為您解答來自知道團隊:寧夏中公教育,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2樓:網球寶貝

《公務員法》第九十條規定,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複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一)處分;

(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三)降職;

(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

(五)免職;

(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辦理。

受到行政處分的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嗎?只能通過申訴的途徑解決嗎?

3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現行的法律法規均規定了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對本機關對本人的行政處分提起復議或訴訟,就像具有監護權的家長對子女的實施的一些不合理但也不違法的行為,如不讓看電視,限制玩電腦等,子女也無法訴訟,是一個道理。

4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 國家工作人員通常都是公務員啦~~屬於內部行政行為!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客體都是普通市民!物件不一樣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只能通過行政監察程式或申訴的途徑解決.

6樓:商標註冊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

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由行政主體基於行政隸屬關係依法作出。它具有強烈的約束力,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但因其不受司法審查,故被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章 不服處分的申訴第四十八條 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複核或者申訴。

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複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所以受到行政處分的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當申請複核或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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薔祀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五條 公務員對行政處分不服的需要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 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複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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