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口頭調崗,我不服從申請仲裁,原崗位已安排人員,在此期間我

時間 2021-09-05 03:06:10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可以先與公司進行協商。其次檢視你與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公司在你們雙方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強行單方面調動你們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你是可以以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拒不提供勞動條件,單方變更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違法解僱員工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按勞動合同雙方約定條件繼續履行。

擴充套件資料: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皮蛋粯子粥

根據你的情況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並提出辭職,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樓:匿名使用者

1、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需要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並就變更的內容簽訂書面合同,如果只是單方面口頭變更,勞動者可以不接受,繼續在原工作崗位工作;

2、如果原工作崗位已經有人,致使勞動者的工作無法開展,這樣下去,繼續工作也沒有意義,不如和用人單位協商,新的工作崗位如果在待遇上沒有變化,可以接受; 如果降低,可以拒絕,在談判的時候錄音,為以後申請勞動仲裁作證據;

3、單位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協商不成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樓:馬娉律師

去原崗位上班,單位拒絕的話,保留證據.

不接受公司調崗的勞動爭議應該怎麼辦 10

5樓:中顧法律網

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也就是說,只有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有權單方調整工作崗位。對於能夠勝任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想要調整工作崗位,必須是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後,才可以進行調整。所在的公司單方調崗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根據該條法規,既可以選擇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選擇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依據自己的情況以及用人單位的發展前景來講,選擇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對自己更為有利。

6樓:劃破天空的貓

你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申請經濟補償金。

非本人同意企業不可以調換崗位,除非勞動者本人無法勝任此崗位,培訓完也不可以。除此之外企業調換勞動者崗位屬於違約,需要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從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雙方協商一致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經協商一致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可以調整工作崗位。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選擇對不勝任工作的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調崗。

三、基於用人單位內部管理規定,對勞動者職務晉升時,有可能會發生調崗的問題。

四、基於用人單位內部機構調整等原因,需要調整勞動者至新的崗位上工作。

由於用人單位內部機構調整,導致某一部門或崗位被撤銷,此時,屬於勞動合同簽訂時的事項發生重大變更。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係的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係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

根據爭議涉及的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可將其分為以下幾類: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起訴狀有:勞動爭議起訴狀(爭議) 和 民事起訴狀(糾紛)。

勞動關係有:事實勞動關係(爭議) 和 勞動合同關係(糾紛)。

勞動者(打工者)維權,首先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光有雙方蓋章簽字的勞動合同也未必有勞動關係,未用工的勞動合同就不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有事實勞動關係(法律關係為勞動關係,案由勞動爭議)和勞動合同關係(未用工的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為合同關係,案由勞動合同糾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第一條(二)規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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