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內寫員工必須服從單位調崗,是嗎

時間 2021-05-07 19:59:51

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內寫員工必須服從單位調崗。這屬於單位的內部約定是違法的,勞動者有權拒絕。你可以拒絕他的調崗,你的行為屬於合法的,公司無權處分你,否則公司的行為屬於違法的。

如果你同意調崗,你有權要求公司和你重新簽訂一份勞動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同意沒有啥關係的。

同意了以後調動你的崗位,公司就有依據了,如果同意了不需要重新簽署變更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要籤一份變更合同,因為,工種、待遇等都發生了變化,與原合同已經不一樣了,所以應籤變更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同意服從單位調崗,仍需另籤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

5樓:

一般情況下都會有類似的規定。。

如果你不同意調動屬於違反勞動合同內的協議

同意也不存在重新簽署,因為調動屬於勞動合同內已約定的可能存在的情況

6樓:玉是恆溫的

勞動合同中中對員工的要求不是必須服從單位調崗。

在公司情況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公司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必須與勞動者協商,如果協商達不成一致,公司是無權單方面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的,這是法定條款,合同中這樣約定是無效的。勞動者不能主動離職,公司如果想要辭退勞動者,應當給勞動者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在沒有法定理由的情況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構成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持公司開具的解除合同通知書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經濟補償金為勞動者在該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為一個月的工資。

該工資為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滿半年的按一年算,不滿半年的按半年算。

勞動合同已經約定用人單位可以調動勞動崗位的,且待遇不變。現在員工拒絕調崗 企業該如何處理?

7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8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分幾種情況來說:

1、首先合同約定用人單位可以調動勞動崗位,單位是有權利安排勞動者新的崗位的,勞動者在簽訂和合同時已經認可,不履行合同的約定,單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這裡為什麼我說提前30天通知呢?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舉重以明輕可知,且需支付補償金。

2、如果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或已告知的規章制度中約定不服從單位工作安排的屬於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就可以解除,且不支付補償金。

3、如果單位新安排的崗位超出了合同約定的工作地域範圍,勞動者也是有理由不遵守的。

可以前一個補充協議,約定的明確一些。

9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拒絕單位調動流程 合同上應該寫明,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其他的限制性措施,如果你沒有寫明,那現在沒有什麼可以處罰的措施和依據。 除非到期以後,另行簽訂勞動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約定了之後,要根據約定的內容,舉證公司的調崗,是否合理合法,而不是隨意可對員工調崗。

並且,這樣寫有可能作為提供合同格式一方排除了員工的主要權力(崗位變更,應協商一致並書面形式變更)

幼教勞動合同上可以不寫職位嘛,勞動合同上必須寫明具體工作崗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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