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上沒註明具體工資,勞動合同上面不寫工資怎麼辦?

時間 2022-03-23 21:31:03

1樓:法律學徒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發生糾紛,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八十三條;

2樓:

網上搜尋勞動合同法,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關於勞動報酬的規定。只要出勤上班天數的工資必須發放。如果不發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3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是這樣的。。。不過你在試用期最好提前告訴老闆一聲

4樓:蜜蟲的蟲蟲

估計不會給你一半的,因為試用期工資和正式工資不一樣的,一般試用期工資為正式工資的90%,也就是你可以拿到900元左右

5樓:木林森

勞動局啊,12333

勞動合同上面不寫工資怎麼辦?

6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但這種行為一般只要承擔行政上的責任(一般來說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對於你來說是沒什麼用的,除非他的這種行為給你造成了損失,那他就要賠償。如果你真的要較真的話,你可以去當地的勞動局舉報。至於工資嘛,可以跟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了的適用集體勞動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勞動合同的,同工同酬。

這個勞動合同法上有具體的規定的,你可以去看看。

其實像這樣發工資時沒有工資單的,你平時要多注意點收集相關的證據,避免以後不必要的麻煩。比如,你平時上班的考勤表、工資如果是通過銀行轉帳的把銀行的轉帳憑條列印出來、勞動合同的儲存等對你以後要是有糾紛的話就可以省力很多。

相關法條:《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樓:過客

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報酬這項做出明確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了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中有勞動報酬這項,

8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的做法是違法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9樓:匿名使用者

是屬違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的合同每一項都要清楚註明,你可參閱((勞動合同法))總則,否則你可到當地勞動局查詢有關違反勞動法的規定,有些條件如證實,可獲從上班的一個月後計雙倍工資的賠賞.

勞動合同上沒有寫具體多少工資

10樓:ofweek人才網

這在勞動合同法中是規定要明確的,但現在很多單位的勞動合同對此都是空白。主要是以實際工資水平為準,即使產生了勞動糾紛也是以實際工資額為準,所以寫與不寫都不會有多大影響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裡一定要註明薪資嗎?

11樓:美好星空萬里

不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六款規定,勞動合同裡一定要註明勞動報酬。

第十八條:

1、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2、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

3、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4、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於勞動過程是非常複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籤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通過簽訂不同型別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於穩定勞動關係。

12樓:excel實用文件

勞動合同中應當註明報酬(薪資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

七、十八條規定: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拓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13樓:法律快車

大部分勞動合同是沒有明示工資的具體數額, 公司以保密、工資會調整等為藉口,不在合同上寫明工資,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另外沒有工資的合同,等同於無效合同,將來如果再有勞動糾紛,你是難以維權的。所以建議你和公司協商,補齊勞動合同中關於工資的條款,或者訂立附加合同補充清楚。

在目前沒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你要求按照offer上的標準發放也是可以的,但是這畢竟不是合法的勞動合同,你需要通過和公司努力協商,才能維護你的權利。offer只能是個輔助證據,打勞務官司的話是不行的。

僅供參考

是的,這是國家規定的勞動合同中必須體現的一項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其次,勞動法上的無效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要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的勞動合同。由此定義可知,一份勞動合同的有效與否關鍵看它是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的條件。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另外,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在上述案例中,張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雖說沒有明確勞動待遇這一條款,但並不影響合同的有效性。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或者由仲裁機關,人民法院等有關機構根據相關規定予以確定。所以就本案而言,沒有約定薪水的勞動合同依然是有效合同。

對於勞動者來說,最穩妥的辦法,就是和企業協商,將約定的薪資當成補充檔案簽字確認,或是要求公司給予書面的薪酬確認。如果都沒有的話,那就得要咱們自己蒐集證據,妥善儲存好工資單或是銀行流水。

14樓:找法網

勞動合同裡沒有註明薪資是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的。

勞動合同沒有註明薪資的,可以與用人單位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的解決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上不寫工資正常麼,勞動合同上不寫明確的工資可以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用人單位的名稱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 勞動者的姓名 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 四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 勞動報酬 七 社會保險 八 勞動保護 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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