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工資結算,不發工資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時間 2022-02-14 04:35:10

1樓:嵇雁山

可以,去勞動仲裁,帶上你的工資單,企業公示資料,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希望可以幫到你

2樓:生而神明

可以到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優點:簡單快捷。缺點:

執法力度可能不大,最多追回工資),也可以走勞動仲裁(優點:除了追回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三倍工資等;缺點: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多,時間較長,需要專業人士指導),建議勞動仲裁,這樣可以爭取最大權益。

我們可以通過仲裁爭取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

1.要回工資。依據:工資應按月發放,不得拖欠。

2.不簽訂合同,支付二倍工資。依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3.雙倍或三倍工資。依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4.爭取賠償金。依據:未按規定辭退職工的,應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

以及其他的一些權益……

我就是通過勞動仲裁要回了被拖欠的工資,還爭取到了超過2倍工資的賠償金(未籤合同廠裡給我支付的二倍工資和未休節假日的三倍工資等等)

另外,這種黑心老闆就該在爭取到這些權益之後,再給他點顏色看看,向稅務局舉報他偷稅、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他產品不合格或者非法生產、向環保局舉報他汙染問題、向消防部分舉報他消防問題,向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他不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節假日不發三倍工資等問題…

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時工資是怎麼結算的? 5

3樓:乙小甲

工資應該一次性付清。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如果法律法規沒有特別規定,勞動關係解除、終止後,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單位以往發放工資的慣例,在下個月或者某個合理的時間點一次性結清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有條件即時發放,還是應當儘快發放,畢竟對於勞動者來講,幹活就是要拿工資的,現在不幹了,領回自己的工資是應該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解除終止工資的計算方法不一樣:個人辭職要看合同是怎麼約定的,有的公司約定扣一個月工資。公司辭退和終止就不一樣,按出勤天數正常結算後,支付經濟補償金。

前提是公司沒有降低合同條款。

5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按實際工作天計算髮放。

6樓:佳貝的心思

工資按照實際工作日期與勞動合同的約定據說結算支付。

另外,如果你是自己辭職的,那就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合同到期,除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之外,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補償金的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支付。

公司不按時發工資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7樓:大超love雪子

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擴充套件資料工資支付時間的要求:

第一,工資支付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由本人簽收。

第二,用人單位發放工資應該給付工資憑證,嚴格防止用人單位做假工資單,存摺上一部分,現金一部分,以此少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少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也可以顯示勞動報酬的透明度。過去習慣用工資條的形式。

職工憑藉工資條,可以掌握自己的收入狀況,如果出現問題,也可以作為憑證,同時在訴訟時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三,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推遲30天以上就構成拖欠。

8樓:匿名使用者

一,可以,公司拖欠(不按時)發工資,如果員工不想再在公司工作下去,可以提出書面申請,公司領導批覆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結算工資。

二,當然除了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反映,申調解或者向仲裁機關發起仲裁;調解或者仲裁無效的,還可以向當地的法院起訴。

三,法律法規對於拖欠工資的相關規定:

1,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 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索取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本人工資。

10樓:勤勞的老克

您好!公司不按時發工資,你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二)規定:

「為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算一年,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的標準,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11樓:真假美國人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按照第八條(五),你可以書面要求足額及時發放工資,要求公司7個工作日內給予解決;若如公司未按你的請求及時答覆,你可以依法(原則上15天前)提交辭職信,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不發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12樓:112333束脩

企業不發工資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但注意保留相關證據申請仲裁,方便討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3樓:

當然不可以,工資卡拿到才能

單位不出具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也不讓職工上班,也不發工資。算不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14樓:

這種情況不應當視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有義務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拖欠工資可以選擇通過提起勞動仲裁維權。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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