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像員工多支付月工資嗎

時間 2022-01-06 08:20:03

1樓:

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並遵守第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其中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的,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提前30天通知工會。

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單位只需付清員工工資並且支付員工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即可。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幾個月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未約定試用期的,視為無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現在辭退他,需要支付其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和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樓:劉然律師

回答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無故辭退違法的哦!需要賠償的!

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一定要維權的,親親,您看看上面的方法,不懂再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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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匿名使用者

1,提前通知,一個月後要他走入。(能力不符合崗位要求)

2,補償1個月的工資待遇,即可離職。(炒魷魚)

3,雙方協商解決。

6樓:yanghuabin三江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半個月的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加班費、津貼、獎金等,當然這個月的工資你們也要按約定支付。請你相信我,我們是律師事務所。

7樓:匿名使用者

問問他換崗不?不換,給他多開一個月的工資吧。就說他的工作能力不符合。

8樓:name軒

違約補償金的金額其實是與員工在公司的工作時間有關的。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單位工作時間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計算賠償金,數額為半個月工資,具體看一下勞動法中的條文吧。

以你這種情況,付實際工作工資,外加半個月或一個月。半個月是嚴格按勞動法執行,外加一個月嗎主要是考慮到更人性化。

9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分以下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勞動者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勞動者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勞動者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10樓:己非己

1、沒有約定試用期,那就應該按正式工來對待!具體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準。

2、第一,可以讓他立即走人,給一個月的代通金,給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第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三十天滿後讓他走人,只給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3、如果要處理這個人,建議請儘快處理,拖得久了就麻煩。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以上請參考。

11樓:小鴨子咯

首先你要考慮以下幾條:

1、他有無違反公司的相關制度

2、工作有無重大失誤

考慮了以上這幾點,然後在結合勞動法來辦,

1、沒有約定試用期,那就應該按正式工來對待!具體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準。

2、你也可以讓他立即走人,但是你必須立馬給人家結清工資,外加一個月的代通金,外再補貼一個月的工資(該有的基本公司福利還是要給的)(你們沒有約定好試用期,一簽就是三年,要是他工作沒有重大失誤,單方面一句能力不符合是沒有公信力的,要是他真的不走,也是合法有效的,你那邊也不是很好處理,要是按照簽定三年合同來算,你們是要給的更多)

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賠償金可以與工資裡面一起發放嗎,但工資是要扣個稅的,那賠償金呢,??

12樓:小褲衩

可以,但是要分開計稅。

工資按照正常的工資薪金計稅。

賠償金按照另外的標準計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一、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並於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四、個人按國家和地方**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五、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僱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償個人所得稅。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如何賠償員工?

13樓:華律網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4樓:墨汁諾

公司單方違反《勞動合同法

》規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87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其他長期職工 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職工薪酬,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等。

方式辭退福利類似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為保障職工權益,企業與其職工提前解除勞動關係時應當給予的經濟補償,屬於企業的法定義務。

辭退福利通常採取解除勞動關係時一次性支付補償的方式,也有通過提高退休後養老金或其他離職後福利的標準,或者在職工不再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後,將職工工資支付到辭退後未來某一期間的方式。

內容職工薪酬準則規定的辭退福利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論職工本人是否願意,企業決定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而給予的補償。

2、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職工有權利選擇繼續在職或接受補償離職。

針對這兩種情況,會計處理上也有所不同;一個是確定的,一個是預計的。辭退福利包括當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動時,對辭退的管理層人員進行補償的情況。

確認1、確認的條件:

在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時,企業應當確認由於辭退福利而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同時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係計劃; 提出自願裁減建議,並即將實施。

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係計劃或自願裁減建議。

2、確認時應注意的問題:

1)正式的辭退計劃或建議應當由企業與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組織達成一致意見後,經過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准。

2)如果企業的辭退計劃和裁減建議還在制定和討論中,未最後經過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准的情況下,對該項辭退福利不能確認。

3)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準備辭退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辭退補償金額;以及實施辭退的時間。

4)企業的辭退計劃和裁減建議必須制定的較為完整,已具有可操作性,這是評判能否即將實施的標準。

5)企業在制定辭退計劃和提出裁減建議時就可以確認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而不需要等到實際支付補償款時再進行確認。

6)要求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辭退計劃或裁減建議,是因為只有辭退計劃或裁減建議具有不可撤銷性,才能保證會計確認和計量具有可靠性,否則在會計上無法對該項辭退福利進行確認和計量。

7)辭退福利的支付應全部計入當期費用。因為該筆款項的支付,並不是職工為企業提供了服務,而是企業要辭退職工,而被辭退職工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也就不能計入資產成本。

8)實質性辭退工作一般應當在一年內實施完畢,但因付款程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遲到一年後支付的,視同符合確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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