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解除勞動合同工齡能連續嗎

時間 2021-10-15 00:11:21

1樓:山野柴胡

【辭職 工齡】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貫徹執行〈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中有關職工辭職後的工齡計算問題的批覆》勞辦發[1994]340號規定:申請辭職的富餘職工,經企業批准,在辦理辭職手續時,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的生活補助費,標準是:家居城鎮的,工齡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半個月的標準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六個月的工資;隨戶口轉回農村的工齡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的工資。

再次就業後又辭職的企業富餘職工,其生活補助費不得同以前的工作年限合併重複領取。但無論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否,其辭職前和再次就業後的工齡,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辭職 工齡】勞動部《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4〉376號規定:再次就業後又申請辭職的企業富餘職工,應按再次就業後重新計算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發,其生活補助費,不得同以前的工作年限合併重複領取,但無論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否,其辭職前和再就業後的工齡,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2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後解除勞動合同的,工齡不能連續計算。

職工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在解除後,雙方已經不存在勞動關係。如果再次該單位工作,或到新單位工作的,要重新計算工齡。

至於在社會養老保險方面,則會根據你的繳納情況累計計算你的繳費年限,但這與你的工齡無關。

3樓:匿名使用者

工齡是你在一個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與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沒有聯絡。

4樓:王元頁

工齡肯定斷,但是社保可以補繳。

工齡不是保險繳費年限。保險繳費年限是你實際繳費月的累計

勞動法有規定員工辭職後(自已離職),再入職工齡還連續累計算嗎?補

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在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可以連續工齡

5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勞動關係後,單位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之後,再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工齡不連續,從你簽訂新勞動合同開始計算。

6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得連續。現在在企業工齡主要兩個用途:一是連續滿10年了必須得籤無固定期限;二是若是簽訂了第二次勞動合同,再結束的時候,如果勞動者要求籤無固定期限合同,那麼單位必須得同意續簽而且必須是無固定期限的。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根據你的情況,工齡應當是連續計算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就你說的情況工齡可以延續計算的,沒有任何的問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三個月內又重新簽訂了合同,勞動者的工齡能連續計算嗎?

9樓:

如果是解除勞動合同後勞動者離開公司不再在該公司上班工作,然後三個月以後又重新入職,那麼涉及經濟補償年限的,工齡不能連續計算。如果是解除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沒有離開公司而是繼續在該公司正常上班工作,那麼工齡應當連續計算。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沒間隔時間又繼續工作工齡可連續計算嗎?

10樓:詩和遠方

可以的,只要社保沒中斷工齡就可以連續計算。

自動離職退休時能否連續計算工齡?

11樓:搬磚的人

連續工齡是指職工在一個工作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以前,連續工齡又稱為「本企業工齡」。2023年以後它的範圍不限於在一個單位工作的時間,而是包括職工在各個單位按規定應計入的全部工作時間。

連續工齡最主要的作用是,用來作為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新法出臺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滿足兩個條件: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且雙方有續簽合同的意願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後,沒有重大理由,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

12樓:法律快車專家

這種情況不能連續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工資結算,不發工資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可以,去勞動仲裁,帶上你的工資單,企業公示資料,合同,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急!新舊單位,養老,勞動合同,工齡

你這個很難辦,時間太長了。即便是申請仲裁也都過了時效。第三家單位看你的社保繳納記錄就好了啊,為什麼一定要勞務合同呢?第三家單位難道是行政事業單位或者是國企?一般情況下,享受社保都是根據檔案工齡或者按照社保繳納年限來確定的。第一家單位和你簽訂的勞動合同應該有兩份,給你一份的。如果你從來沒有拿到這份合同...

勞動合同能否約定解除,勞動合同能約定解除嗎

法律分析 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條件是可以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既可以法定解除也可以約定解除。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 公平 平等自願 協商一致 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