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上不寫工資正常麼,勞動合同上不寫明確的工資可以嗎

時間 2022-02-08 10:55:13

1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六款明確規定必須要有工資方面的內容。

2樓:n已

《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書面形式:

勞動報酬: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3樓:子初

正常,可以不寫,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集體合同,無集體合同的按同崗同酬。當然對你不利

4樓:山野柴胡

【無效勞動合同】《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5樓:匿名使用者

不正常,工資是勞動合同主要內容之一。

勞動合同上不寫明確的工資可以嗎

6樓:

不可以。沒有工資的合同,等同於無效合同。

在《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7樓:

不可以。

大部分勞動合同是沒有明示工資的具體數額,公司以保密、工資會調整等為藉口,不在合同上寫明工資,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另外沒有工資的合同,等同於無效合同

在勞動合同法第17條有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第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第二,勞動者的姓名還有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第三,勞動合同的期限。合同期限主要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憑為期限,如果是臨時性工作的人,勞動合同中必須得明確。如果沒有明確期限應該視為無固定期限。

不論籤一年、兩年或三年,都必須有起止日期。

第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應該體現在勞動合同中,比如從事的崗位,具體負責內容。工作地點也很重要,勞動合同中必須規定勞動地點,否則很容易產生糾紛。

第五,工作時間還有休息休假。我國目前主要有三種工作時間制度,一是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即每天工作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4小時,並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二是不定時工作時間制度:

即沒有固定工作時間限制,原則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三是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制度:即以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企業除執行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外,其它工作時間制度均需要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批,沒有審批的視為無效。

第六,勞動報酬。這對於每個勞動者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比較關心的,勞動報酬應該明確的寫在勞動合同中。而且也需要明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以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第七,社會保險。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即是我們通常說的五險,其中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第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保護從事普通工作不顯得十分重要,但是有些特殊行業,比如有毒有害、高溫高壓這些行業,從事像機械類的、海上作業、航空等比較危險的職業,這一點尤為重要。

第九,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的履行:

1、親自履行原則。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一般情況下必須堅持當事人親自履行原則。

2、全面履行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就是通常所稱的合同全面履行原則,具體包括如下內容:

①在能夠履行的前提下應當實際履行而不能以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的方式代替履行。

②必須履行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而不能只履行部分義務。

③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義務而不能隨意改變。

④必須按合同約定的地點、方式等履行義務而不能加以改變或者增加對方的成本。

3、實際履行原則。實際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4、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8樓:

不可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根據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一個勞動合同的勞動報酬是必備條款。所以不寫明是不可取的。

9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寫明工資數目,具體到多少元。最起碼要寫付給工資的種類,例如,計件工資,件的單位,每件多少元。或基礎工資多少元,提成工資的提成依據,工資佔提成依據的比例等。

越詳細,有爭議時越好解決。不然,工人可以拒絕簽訂合同,要求重新起草新合同。

勞動合同上面不寫工資怎麼辦?

10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但這種行為一般只要承擔行政上的責任(一般來說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對於你來說是沒什麼用的,除非他的這種行為給你造成了損失,那他就要賠償。如果你真的要較真的話,你可以去當地的勞動局舉報。至於工資嘛,可以跟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了的適用集體勞動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勞動合同的,同工同酬。

這個勞動合同法上有具體的規定的,你可以去看看。

其實像這樣發工資時沒有工資單的,你平時要多注意點收集相關的證據,避免以後不必要的麻煩。比如,你平時上班的考勤表、工資如果是通過銀行轉帳的把銀行的轉帳憑條列印出來、勞動合同的儲存等對你以後要是有糾紛的話就可以省力很多。

相關法條:《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1樓:過客

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報酬這項做出明確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了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中有勞動報酬這項,

12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的做法是違法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3樓:匿名使用者

是屬違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的合同每一項都要清楚註明,你可參閱((勞動合同法))總則,否則你可到當地勞動局查詢有關違反勞動法的規定,有些條件如證實,可獲從上班的一個月後計雙倍工資的賠賞.

勞動合同上不寫明確的工資可以嗎?

14樓:雲南新華電腦學校

您好,勞動合同沒有明確工資是可以的,具體還是以實際發放的為準,因為目前社會上很多單位的薪資組成都不是固定的,都包含各類獎金,績效,其實每個月都是不固定的,所以一般不寫,可以約定 崗位工資,績效和獎金這塊是沒法約定的,祝您好運

15樓:咎晗

不行的,這樣是違規的,也是違法的,你可以舉報的,

勞動合同上不寫清楚員工工資待遇,根本沒有那項

16樓:

一、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的概念及結構:

⑴、勞動合同期限和試用期限;

⑵、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⑶、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⑷、生產條件或工作條件;

⑸、勞動紀律和政治待遇;

⑹、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⑺、違約責任;

⑻、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⑼、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

二、勞動合同必須約定的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可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簽訂勞動合同主要是建立勞動關係,但建立勞動關係必須明確期限的長短。合同期限不明確則無法確定合同何時終止,如何給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引發爭議。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所謂工作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係所指向的物件,即勞動者具體從事什麼種類或者內容的勞動,這裡的工作內容是指工作崗位和工作任務或職責。這一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之一。它是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目的,也是勞動者通過自己的勞動取得勞動報酬的源由。

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條款應當規定的明確具體,便於遵照執行。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工作內容或約定的工作內容不明確,用人單位將可以自由支配勞動者,隨意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難以發揮勞動者所長,也很難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造成勞動關係的極不穩定,因此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地,是勞動者從事勞動合同中所規定的工作內容的地點,它關係到勞動者的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勞動者的就業選擇,勞動者有權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時知悉自己的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時間在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中,必須用來完成其所擔負的工作任務的時間。一般由法律規定勞動者在一定時間內(工作日、工作周)應該完成的工作任務,以保證最有效地利用工作時間,不斷的提高工作效率。這裡的工作時間包括工作時間的長短、工作時間方式的確定,如是8小時工作制還是6小時工作制,是日班還是夜班,是正常工時還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是綜合計算工時制。

在工作時間上的不同,對勞動者的就業選擇、勞動報酬等均有影響,因此成為勞動合同不可缺少的內容。

休息休假是指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的勞動者按規定不必進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時間。休息休假的權利是每個國家的公民都應享受的權利。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6.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後,因提供了勞動而取得的報酬。勞動報酬是滿足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也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後應該得到的回報。因此,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內容。

勞動報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⑴用人單位工資水平、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⑵工資支付辦法;⑶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⑷工資調整辦法;⑸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⑹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辦法;⑺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報酬條款的約定,要符合中國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

7.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由勞動者,勞動者所在的工作單位或社群以及國家三方面共同籌資,幫助勞動者及其親屬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生育、失業等風險時,防止收入的中斷、減少和喪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由國家成立的專門性機構進行**的籌集、管理及發放,不以贏利為目的。一般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事故,採取各種措施來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存在著各種不安全、不衛生因素,如不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將會發生工傷事故。如礦井作業可能發生瓦斯**、冒頂、片幫、水火災害等事故;建築施工可能發生高空墜落、物體打擊和碰撞等。

所有這些,都會危害勞動者的安全健康,妨礙工作的正常進行。

職業危害是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如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而對生命健康所引起的危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職業病防治法中還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護中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併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裝置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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