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中的不競爭條款諮詢,關於勞動合同內的同行禁止競爭

時間 2022-02-16 03:00:05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種情況是合法的,如果對於罰款數量不能達成協議那麼可以要求當地法院按照當地的經濟水平進行確定。

2樓:水去雲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所以這種約定是合法的,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且雙方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或者條款就應當積極履行,如果不要補償公司也可以把錢放在公證處,辦理法律上的公證提存,視為已向你支付,你如違約仍應按照約定支付雙倍違約金。最好辦法是協商一致不領取補償並簽訂書面協議對原競業限制條款進行更改。

3樓:戚廣利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既然你已經與公司簽訂了在兩年內去競爭對手的公司的話要雙倍返還(即10w)的協議,就應當履行協議,否則就是違約。這種雙倍返還約定法律沒有禁止。

4樓:漫運駿

可以的如果公司沒有給錢,你可以不遵守

ps:這東西叫競業禁止協議

關於勞動合同內的同行禁止競爭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叫競業限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在限制期限內,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需要支付違約金,你不遵守 約定那20000元是要付的。在 限制期限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你補償,合同沒有約定的 具體的補償標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不支付補償的,你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解除限制約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勞動合同中的含有不合理條款,是否可以直接認定所籤勞動合同無效?

6樓:

不能。如果真的不合理,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請注意:如果知道可以撤銷的事實,應該1年內行使撤銷權,所以趕緊趁早,過期該權作廢。

具體解釋如下: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7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如果是違反法律的,可以直接認定所籤勞動合同無效

8樓:完美飄絮

勞動合同中的不合理條款是屬於違反法律法規,還是屬於其他的事項,如果是違法法律法規的那麼勞動合同就是屬於無效的,如果是簽訂的合同屬於損害勞動者的切身利益的,那麼是屬於可撤銷的勞動合同。

9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的,只能認定不合理的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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