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有哪些

時間 2023-03-17 13:15:03

1樓:北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應聘到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者入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也可以雙方自行擬定勞動合同文字。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必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3樓:蓓柏莎

你好。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對用人單位惡意或者故意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進行加倍懲罰,以提高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

勞動合同缺頁是不影響這個勞動合同的的效力的,只要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有效的條件即可,如果是內缺失是需要進行補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4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有哪些?

5樓:網友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具體包括: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6樓:匿名使用者

去參考一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必須必備哪些條款

北京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用人單位的名稱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 勞動者的姓名 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 四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 勞動報酬 七 社會保險 八 勞動保護 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合同補充條款有哪些,勞動合同的補充條款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用人單位的名稱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 勞動者的姓名 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 四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 勞動報酬 七 社會保險 八 勞動保護 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 ...

關於勞動合同中的不競爭條款諮詢,關於勞動合同內的同行禁止競爭

你好,這種情況是合法的,如果對於罰款數量不能達成協議那麼可以要求當地法院按照當地的經濟水平進行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