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應具備什麼條款,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什麼

時間 2022-02-22 13:50:04

1樓:綠水青山

一、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

(2)工作內容。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工種),以及工作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或者應當完成的任務。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即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衛生及其他勞動條件,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而採取的各項保護措施。

(4)勞動報酬。即在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工資。

(5)勞動紀律。即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規則。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即除了期限以外其他由當事人約定的特定法律事實,這些事實一出現,雙方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即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勞動合同的內容除以上必備條款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還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之內,協商約定其他內容作為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如試用期限、商業祕密的保護和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

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對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員,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應當包括工作時間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五項必備條款。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包括職業中毒)危害及其後果、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已訂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包括職業中毒)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中毒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二、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1、附加條款要看清。在聘用合同中,一般都是會有一些附加條款的,求職者在簽訂前一定要讓企業拿出原文,仔細審看無異議後,還要蓋章留存,作為依據。要認真檢查有無遺漏的約定事項或者附加說明,需要立即補齊的絕對不可拖延。

2、當面簽字,蓋章不可少。求職者拿到合同,應該讓企業及其負責人同自己一起當面簽字蓋章,以防某些企業利用先後簽字的時間在合同上做手腳(更改數字、時間等)。同時,仔細鑑定單位所蓋公章,看其是否與自己即將進入的單位一致。

因為事後往往發現,在同一法人單位下,會存在許多分公司、下屬單位或營業部門,不少勞動者是不願意進入所有的部門的。

3、數字一定要大寫。合同簽字後,有些企業會抓住時間空隙,將合同上的數字更改讓求職者吃「啞巴虧」,所以,求職者在簽訂合同涉及數字時,一定要用大寫漢字。

4、合同生效的條件和時間。有些合同需要登記才能生效,而時間涉及權益期限和合同續簽等問題,這些都需要予以充分的注意。

2樓:泰來樂園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哪幾點?

3樓:巢葛菲

主要注意以下幾點:

1、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要判斷是否是合法企業,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單位地址、**要知道,這些資訊可以通過上網查詢工商登記資訊獲取,同時,要求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在合同中。

2、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並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這是一個範疇很廣的工種,沒有明確具體的工作性質,導致爭議敗訴。

3、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如標準工資是多少?有沒有獎金?獎金是根據什麼標準發放的?這些資料一定要在合同中體現,不要輕信老闆的口頭承諾。

4、關於試用期的問題要特別注意。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是無效的,試用期結束就要求勞動者走人是耍賴;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無理由解除勞動關係;除非勞動者不符合招聘條件,才能走人。

5、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明確,是現金還是通過銀行支付到賬戶中。有的單位採取扣發員工一個月工資的方式拴住勞動者,這種行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被扣發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問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4樓:匿名使用者

休息社保待遇違約責任

5樓:興語桖

勞動合同的內容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實質條款的內容,另一方面是談判協議的內容。《勞動法》第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書面形式,其基本條款包括7項:

1。勞動合同的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的期限分為三種型別:固定期限,如1年期和3年期等;沒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的時間協議,只有終止合同的條件,沒有特別的c。反之,本期合同應留待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完成某項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動公司派一名員工到另一家公司,兩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本合同項屬於固定勞動合同的完成型別。僱主和勞動者在談判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達成一致。

2。工作內容。

在這一基本條款中,雙方可以就工作的數量和質量和勞動者的地位達成一致。在聘任工作中,可以約定更寬的職位概念,短期合同也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附錄簽署,並可以在什麼條件下改變崗位條件。掌握簽訂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因工作死亡而發生的糾紛,以及變更合同條款的分歧。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規定勞動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種勞動安全衛生的措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和制度措施,以及僱主提供不同勞動條件的勞動和勞動的必要條件。最重要的工人。

4。勞動報酬。

這一基本條款可以規定標準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金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

5,勞動紀律。

本條款由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內部規章可以以合同附件的形式印製。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這項基本條款通常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規定,因為這種合同的期限沒有終止。但其他條款型別的合同也可以商定。重要的是要注意,當事人不應將終止合同的法律規定的條件作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僱主在終止合同的情況下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終止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違約責任一般有兩種形式。第一種是一方損害另一方的方式,即損害賠償的方式,二是違約的計算方法。違反合同,不是指一般違約,而是嚴重違約,致使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如工作人員違反合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等違法行為。

根據本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必須提供的7項內容外,還可以協商其他內容,一般稱為協商條款或協議條款。事實上,作為一個隨機條款似乎更準確,因為必要條款的內容也需要雙方協商。同意。

這類協議的內容是指在國家法律不明確或者國家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由僱主和勞動者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達成的一項隨機條款。勞動行政部門印製的勞動合同樣本一般具體寫明必要的條款,同時,雙方留出一定的空白,隨機安排一些內容。例如,我們可以規定試用期、保守黨的商業祕密、僱主內部的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購房等。

隨著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人們的法律意識和契約觀念將越來越強。勞動合同約定條款內容較多。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有哪些

6樓:北京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勞動紀律;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7樓:阿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8樓:手機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就是起止日期,和合同種類(分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是隻要你不違紀,單位不能隨便辭你)可以約定試用期,期限在合同期限當中,試用期當中用人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掛鉤,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不超過60日;2年以上的,不超過6個月。

2、工作內容: 主要是工作崗位,約定後以後就不能隨意更改,需雙方協商一致後才能變更。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主要是單位執行什麼工時標準(有標準、綜合、不定時三種),一般都是標準,後兩個需要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審批。標準就是一天8小時,一週不超過40小時。

還有就是加班標準,單位原因超過上述時間工作的要算加班,分為日常延時按150%計算,週六日按200%,法定節假日(1月1、農曆初

一、初二、初三、5月1-3、10月1-3)按300%計算。

4、勞動報酬:就是工資是多少,每月什麼時間發錢以及其他約定,各地都有最低工資標準,約定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就是實際拿到手的工資)。

發薪日主要是會涉及以後如出現拖欠工資怎麼判別起始日。

5、勞動紀律:單位給定的一些紀律,需要勞動者遵守。(違法的除外)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是達到什麼條件合同終止,合同終止和解除不一樣,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單位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主要是告知是否續簽),如果沒有單位應支付賠償金,晚一天給1天錢。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主要是約定違約金,其餘的不違法就行,責任應包括甲乙雙方。

而且現在的勞動合同除以上7點外,還都包括保險福利待遇(主要是社會保險方面的事,單位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勞動合同變更、解除(變更合同條件協商一致、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這裡會涉及好多東西,單位、員工要解除關係時,都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員工辭單位,單位不用支付補償金,如果約定違約金,員工需自支付違約金;員工如無違紀現象,單位辭員工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工資是你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經濟補償金最多補12個月的,最少補1個月的)等等。

一般勞動合同中不能存在違法條款,也不能顯失公平。

在2023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就要施行了,裡面好多規定和現在不太一樣,更細化了,對勞動者的保護更具體,你可以在網上找找。

至於婚假、孕假有法規要求,可以不在合同中寫明,不過如果想要更優惠待遇可以雙方協商補充。

勞動合同補充條款有哪些,勞動合同的補充條款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用人單位的名稱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 勞動者的姓名 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 四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 勞動報酬 七 社會保險 八 勞動保護 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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