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百度文庫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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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簽訂勞動合同有三個方面的作用 簽訂勞動合同有三個方面的作用: ?
一是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利益; ?二是明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僱傭關係; ?三是在發生勞動爭議時是有效的法律依據。
?因此,對農民朋友們而言,進城找到工作後,一定要有籤勞動合同的意識。只有簽了合同,才能有效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效的避免或解決勞動糾紛。
特別是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合同是進行仲裁、訴訟的法律依據。再退一步說,沒有勞動合同,就業者心裡也不踏實,因為可能隨時被用人單位辭退,卻得不到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無論從哪方面講,進城就業者還是要事先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篇二:勞動合同意義 企業要不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我們經常在想這樣的問題,企業要不要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得先搞清楚什麼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有什麼作用? 勞動合同是明確企業與員工之間權利義務的書面檔案,是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的書面憑證。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那麼勞動合同有什麼作用呢?其實這個問題才是我們要考慮的重點,很多企業經營管理者認為簽訂勞動合同沒有什麼用,簽了往往不利於企業用工自由的行使,更有可能成為員工要脅企業的工具,所以,他們往往選擇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我們仔細想想這個問題,你就會得出不同的答案。
2樓:溥懷厹
1、它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
2、它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
3、它是 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
3樓:匿名使用者
既能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能保護用工單位的合法利益。
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意義何在? 對員工有什麼好處?
4樓:匿名使用者
不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可以隨時解僱你,而且不用賠償。
如果簽訂了合同,公司無故解僱你,就需要額外賠償。
而且如果你想辭職,只要提前一個月提出,公司不能向你提出任何賠償請求。
勞動合同是保障個人,而不是保障公司的,一切違背勞動法的勞動合同都以勞動法為準,所以也不用擔心勞動合同的不公平。可以依法保護員工的利益不受侵害,如果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可以到勞動管理部門申訴,從而得到保護。簽訂合同後,用人單位就必須依法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最大的保護了員工的合法權利。
5樓:匿名使用者
通常用人單位處於強勢地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地位不平等,為了防止出現勞動者為保住飯碗,不敢和老闆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導致本條的落空,因此法律把主動權交給了勞動者,這樣有利於保護勞動者。
勞動者選擇固定期限有什麼好處,我認為好處在於和用人單位協商。
6樓:匿名使用者
1、簽訂雙方的勞動關係。2、明確雙方的責任、義務。3、法律規定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該給予辭退。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對於勞動者而言,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可以增強員工歸屬感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啥好處?
8樓:華律網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首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企業有好處也有壞處。好處在於,可以幫助企業留下人才,對於工作保密性強、技術複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於維護企業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弊端在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味著企業在未來任何時間解除或者終止合同,都面臨給予員工補償,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員工的流動性。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說是一種保護,讓勞動者擁有更加穩定的工作環境,所以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風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9樓:加百列
對於勞動者而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一種保護,讓勞動者擁有更加穩定的工作環境,所以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風險。
在單位工作十年可以簽訂無固定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注意事項: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之間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0樓:mango菌吃橙子
1、勞動者不用擔心用人單位因為勞動合同到期而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
2、用人單位因為因為以下情況裁員的,需要優先留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3、勞動者有一個穩定的職業生涯,便於勞動者在某一崗位可以做精做細,有利於分工。
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一旦公司依據如下法條裁員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優先留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11樓:love蝶舞晨軒
一旦員工與單位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能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理由,只能按照的相關規定處理,並須支付員工補償金。
企業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應在「優先留用」之列。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按勞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注意:「無固定期限合同」並非鐵飯碗,如雙方經協商同意,或出現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等法定條件等時,仍是可以終止的。
12樓:毛蛋
優點:1.勞動合同不約定存續期限,這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顯著特徵;
2.除非存在法定或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則該合同直至勞動者退休才終止.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很強的穩定性。
只要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的,是否要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由勞動者來定的,勞動者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那麼用人單位不簽訂的,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13樓:墨汁諾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可以選擇不續簽合同,並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單位想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要有合法的理由,
如果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賠償。對於單位來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更多限制,迫使單位不輕易解除勞動合同,從而對勞動者的工作穩定性有更好的保障。
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想辭職只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不需要單位批准,30天后就可以離職,這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完全一樣。對勞動者有利而無害。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應具備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拓展資料: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由於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有什麼好處
14樓:華律網
對於勞動者而言,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最有利的證據,也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所以簽訂勞動合同對於維護勞動者本人的合法權益起到很大的作用。為避免和減少勞動糾紛,應要求用人單位及時和自己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報酬、崗位、期限、工時制等主要條款,合同看清楚後再簽訂,否則一旦用人單位改變約定的條件並且將不利條件寫入勞動合同中以後,勞動者就處於不利地位了。
對於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將面臨「雙倍工資」的處罰,勞動者可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解除合同並要求雙倍工資。勞動合同簽訂的規範,有利於企業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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