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是試用期合同,依據上述規定,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在此期間的勞動報酬,就應為正常工資,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低於正常標準,應當補足差額。
2樓:郭健雄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律臨平臺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已經收到您的問題,我分析後給您解答回覆
提問企業公司面試合格後,是籤勞動合同還是籤實習合同?
如果籤實習合同是不是就不算入職
回答如果企業有實習期的規定的話,您先簽實習合同,轉正後就可以籤勞動合同
是的,這個就只能說明您是試用的員工
不是正式員工
提問首都機場安保公司招聘,面試合格後,如果籤實習合同,算不算孩子就職於這個公司了?
現在企業招聘都是這樣籤合同?還是有直接籤勞動合同?
回答現在企業是有直接籤勞動合同的
這個您和公司問清楚再籤為好
提問如果公司說,先簽實習合同,一年實習結束再籤勞動合同,靠譜不
回答這樣是可以的,但是並不靠譜,您也知道要是人家在您實習結束之前就把您辭退了呢
提問知道了謝謝
回答不客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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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1、按現行的規定,先簽訂合同,在合同期裡面約定試用期才是合法的做法的。
1、《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員工一入職,在試用期就應該籤勞動合同還是過了試用期後再籤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應儘量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包括試用期合同,但如果因為單位不肯籤合同,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事實上形成了勞動關係,勞動者就受到《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發生勞動合同爭議和糾紛同樣可以向勞動管理部門、仲裁機構和法院主張權益,當然在工作期間要注意儲存相關證據,以備將來維權之需。
現在很多公司籤合同往往是分開籤,也就是試用期一個,正式一個。
最好是簽訂合同,因為現在很多公司就是利用不籤合同來使用免費的勞動力,同時,沒有勞動合同以後維權也很麻煩。
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5樓:三隻腳的大烏鴉
試用期就應該籤正式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裡規定試用期的時間和工資以及試用期間解除合同的條件等。並且試用期間公司也必須為你交保險。
6樓:韓飛律師
一般來說勞動者一入職就要籤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樓:何怒雨
試用期有試用期合同
正式員工有正式合同
試用期員工是要簽訂入職協議還是直接簽訂勞動合同
8樓:華律網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是要籤試用期合同,還是籤勞動合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但是許多企業為了使自己佔據主動,往往不同試用期內的員工簽訂不同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由此可以得出,勞動者即使是在試用期內,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此外,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9樓:土流集團
一般來說勞動者一入職就要籤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剛開始應該籤勞動合同嗎
10樓:螞蟻愛吐槽
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試用期不僅要籤勞動合同,而且試用期有多少個月都是有講究的。
使用員工就必須籤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30日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雙方可以不約定試用期限,也可以約定試用期限,但是試用期必須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且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試用期的長短,也不是單位說了算,比如小玲的單位說工作頭一年為試用期,這是不妥當的。按國家有關法規,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另外,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一、合法原則。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二、協商一致原則。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三、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於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四、等價有償原則。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係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並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
11樓:匿名使用者
1.試用一個月,就籤勞動合同,是很正常的.如果嚴格按照勞動法規定的,員工一旦進入用人單位開始勞動,就形成了勞動關係.
而試用期即簽訂合同,其實是對你權利的保護.這應該是挺好.而你擔心的試用期內想要離職,這個因為在試用期內,任何一方均可直接解決勞動合同,而不需要負違約責任.
2.合同上指明在試用期內雙方都可以根據自己的不適合原由來終止合同? 這個不需要你來約定,因為這個是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三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 所以這個你們在勞動合同中要寫不寫都可以.
因為是強制性規定.
3.是的.早點籤合同對你是有好處的.
試用期一個月,協議為一年有效.這些都是正確的.試用期也包含在勞動期限裡,也就是代表也包含在這一年裡面.
是的,如果在這個月試用期離開,是不需要承擔責任或違約金的.但是道義上和職業道德上,應該跟公司知會一聲.
最後祝好運,有問題直接發訊息給我.
12樓:英格拉姆
按照勞動法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也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對勞動者的保護,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的一部份,也是合同年限的一部份。
所以你們公司還是比較規範的,但是你簽訂的時候要注意的是:
1、合同中對試用期的一些規定;一般來講雙方都是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
2、試用期的時間與合同年限之間的關係:
合同年限為半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
合同年限為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合同年限為三年的以內的,試用期不昨超過3個月;
合同年限超過三年的,試用期可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說,最長的試用期為6個月,但是要籤3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才行)
3、試用期的福利待遇:
基本的保險,三金是要勞動者一入職用人單位就要承擔的,而不論是否為試用期。
所以你的擔心有點多了,如果你在試用期離開是正常的不用負違約責任的。
13樓:華律網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是要籤試用期合同,還是籤勞動合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但是許多企業為了使自己佔據主動,往往不同試用期內的員工簽訂不同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由此可以得出,勞動者即使是在試用期內,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此外,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關於試用期的問題,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合法嗎
不合法。根據 勞動法 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 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條規定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由此可以看出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 勞動合同 中約定期限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而只有簽訂 勞動合同 才具備簽訂 試用期 的法定條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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