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
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第二十一條規定「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由此可以看出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中約定期限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而只有簽訂《勞動合同》才具備簽訂「試用期」的法定條件,同時只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的勞動合同期限才能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約定試用期的前提是必須先簽訂勞動合同,並且有明確的勞動合同期限。先簽「試用期合同」,再籤「勞動合同」,這種分兩步走的行為是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相互瞭解、考察對方設立的雙向選擇期,並不是所有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試用期與合同期應當受同一個合同的約束,試用期的期限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這是法律意義上的試用期。當前很多企業為了能降低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同時讓企業可以利用《勞動法》25條第1款第1項賦予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以便企業能隨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那麼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是否屬於勞動合同?一、目前相關法律規定:1、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第二十一條規定「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由此可以看出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中約定期限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而只有簽訂《勞動合同》才具備簽訂「試用期」的法定條件,同時只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的勞動合同期限才能約定試用期。
也就是說,約定試用期的前提是必須先簽訂勞動合同,並且有明確的勞動合同期限。先簽「試用期合同」,再籤「勞動合同」,這種分兩步走的行為是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2、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試用期自勞動合同實際履行之日起計算,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該《條例》明確了只簽訂「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屬於無效約定,《試用期合同》在法律上將被視作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 3、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這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
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只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二、簽訂《試用期合同》的目的能否達到1、一般來說企業與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簽訂《試用期合同》一個母的是以便企業能夠隨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
應該說作為「追求最大利潤為原則」的企業來說,上述願望是好的,但根據上述相關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而無效,並不能實現其目的,其法律後果將是《試用期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法律上仍視為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受勞動法的保護。2、企業簽訂《試用期合同》的另一個重要目的是降低向職工支付的工資報酬。這個目的能否達到其實完全取決於企業的管理和用工、工資支付制度的的合理架構,想通過只簽訂《試用期合同》來達到即不合法效果也並不理想。
因為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無效,但並不導致《勞動法》和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勞動者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情況下,將把所謂的《試用期合同》中約定的內容視作《勞動合同》的內容,把所謂《試用期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限視為勞動合同的期限,同樣的《試用期合同》中對薪資的規定也將被視為勞動合同的約定。
簡單地說,雖然「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其中的規定將被視為勞動合同的規定,而為法律認可。重要的一點是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支付相當於轉正薪資的工資,即不得按不低於轉正後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而且企業仍應履行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的一切責任(如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承擔各項社保費、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等)。另外,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因此簽訂《試用期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已經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實際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因此企業想通過簽訂《試用期合同》來充分利用相關法律法規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的願望也是無法實現的。(注: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三、建議根據上述分析,企業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因此建議企業在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時,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約定「試用期」,當然在實踐中如何充分利用「試用期」的規定是有講究的。
2樓:小周愛嘮叨
只籤試用期合同的行為違反《勞動法》,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2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二十一條規定: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樓:v曼森
江華律師解答: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關於試用期的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做以下分析:
只籤試用期合同的行為違反《勞動法》,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2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二十一條規定: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對於新上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根據《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第2款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即試用期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而不能單獨簽定試用期合同。單位通過合同約定規避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行為違法。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由此可見,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履行義務,不得通過任何形式逃避責任。
因此,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合同明確約定: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或符合一定條件後再行繳納;仍然不能規避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補繳。
4樓:
單獨簽訂試用期協議可以嗎?
用人單位只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5樓:我不
只籤試用期合同是違反《勞動法》的。
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2款規定:「建立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對於新上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簽訂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很重要,如果發生,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有利於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
試用期間也要簽訂試用期的勞動合同,並且規定試用崗位的條件和要求,如果試用期滿,決定正式錄用,就要簽訂勞動合同,期限按試用期的規定簽訂半年、一年、三年或無固定期限。如果沒有簽訂試用期的合同,到時單方面解除彼此存在過的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工作不滿一年,要賠償一年的工資。
另外,如果簽訂了一年的合同,過了一年多,單位仍不與職工續簽,而且辭退了職工,那麼要賠償兩個月的工資。如果合同屆滿,雙方都沒有想到續簽,此時如果職工提出續簽要求,單位至少要與職工再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如勞動者不想續簽,可以辦理解除手續。
6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相互瞭解、考察對方設立的雙向選擇期,並不是所有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試用期與合同期應當受同一個合同的約束,試用期的期限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這是法律意義上的試用期。當前很多...
許多應屆生在初次就業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人事部門會告知應屆生,在與新員工建立勞動關係的時候,公司要求先簽訂試用期合同,具體期限1-3個月不等,薪資約定為試用期薪資,在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後,企業才會與該生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
約定單獨的試用期合同不僅僅需承擔違法約定試用期的風險,還白白浪費了一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而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獨簽訂試用期...
公司規避法律 無法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
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完全免費,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隨時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雙倍...
協議如果不經簽字蓋章,是不能生效的。 建議籤合同的時候要看清條款,確認後在簽字。合同需要一式兩份,自己儲存一份備用。
如果合同不生效,這時候進行工作8個月,視為合同已經履行。這段時間的工資收入等合理要求應當被支援。
不符合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單位與您訂立的試用期合同條款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我們首先要告訴小李的是,如果公司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而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話,這份合同是無效的,但是你並不因此不受勞動法的保護。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 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
不可以,勞動法有明確規定,不可以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應作為主合同的一部分。
關於試用期辭職的疑問,試用期辭職問題?
你問的其實是接觸勞動合同的問題。我國 勞動法 第31條規定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 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 勞辦發 1995 324號 規定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
試用期,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還拒付試用期工資,我該怎麼維護我的合法權利呢
法律自員工之日起一個月之內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你工作多久了?但是無論是否試用期,有勞動付出,就應當有勞動回報,你可以蒐集能證明你在該公司工作的證據,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去當地勞動仲裁委仲裁。在得不到滿意答覆可以去法院訴訟。1 蒐集你到公司上班的證據,比如工作牌 工作服 同事證言等 2 前往勞動...
關於試用期休假的問題,試用期期間放假的問題
公司規定不違法。休假,不是休息日,公司規定上兩個月的可以休假8天,是公司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給予職工的福利,可以規定試用期職工不享受。但是,公司應當是遵守勞動法規規定的工作時間,無論是試用期還是正式期的勞動者,均必須保障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每天 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延長工作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