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試用期沒有籤合同算正式員工嗎

時間 2021-08-30 11:08:37

1樓:匿名使用者

算正式員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2、此時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3、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時長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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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別:

一、當事人的身份不同。處於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於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二、 權利義務關係不同。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三、主體間的關係依據不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四、當事人的目的不同。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於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參考資料

2樓:華律網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以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簽署勞動合同的年限不同,試用期可以有1-6個月不等的期限。所以試用期也應當以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自勞動者入職之日起一年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自入職之日起第二個月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如果超過一年,用人單位為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情況在民法上屬於默契行為,即你在使用期後雖然沒有簽訂合同,但你和公司已經預設,你是正式員工,公司也預設你為其職員,因此你如果現在離開,要付違約金,但如果當時沒有籤合同是公司的過錯,這個情況就不是你的錯,建議你找勞動部門諮詢,祝你好運!

4樓:

現在已經過了試用期對麼?你的意思是說過了試用期之後沒再籤別的合同對麼?

那這樣的話也就是說你的試用期已滿,合同已經過期了,沒再籤正式的合同,所以你現在原則上不是這個公司的正式員工,所以不會有他們所說的「合同期內離職」,他們無權扣押的你的押金和一個月的工資...你現在離職也不算違約,但是...從你的處境我推測你的單位應該是個私企吧,我覺得你的這些錢要回來夠嗆,憑你一個人去跟他們理論應該戰勝不了他們,但是如果通過法律部門來解決的話恐怕得花費很長時間並浪費太多的經歷...

個人觀點:路還很長,不要在意這一個月的工資,既然公司這樣不講道理,待遇這麼差(實習期過後不籤正式合同,不投保),再呆在那裡也沒意思,那一個月工資和押金就當學費了,這次就當時以後的經驗了,以後找工作的時候一定要問清楚,不要再發生這樣的事情了...加油~好運~

5樓: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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