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暈唇貢
這種事情公司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行為,如果是書面的協議就不必要寫了。 可以私下跟員工溝通清楚,看員工本人能不能接受。 個人建議:
要是員工有某些地方做得不是特別出色,只要沒有什麼原則性問題可以給他轉正嘛,給人家一個機會,如果真是不合格的,後面也可以直接解僱嘛。
2樓:巧米樂
試用期延長不是用人單位想延長就可以延長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了試用期的上限,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達不到用人單位的要求,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得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的,屬於違法約定試用期,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延長員工試用期違法嗎
3樓:法律顧問**
具體的補償或賠償如下:
你工作不到半年,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半個月工資;
如果公司沒有履行提前一個月通知的義務,還應當額外支付你一個月工資;
如果有加班,且你有加班記錄,你還可以得到依法計算的加班費。
如果有加班,且你有加班記錄,你還可以得到依法計算的加班費。
4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合法,3年以上合同最長可以有6個月試用期。
5樓:
用人單位單方面延長試用期屬於違約不違法。
用人單位和你協商延長試用期並徵得你的同意屬於變更勞動合同,不違約也不違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三年期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但是由於用人單位已經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那麼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可以讓勞動者選擇延長試用期最長至6個月,勞動者同意延長的雙方變更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3個月試用期履行合同,3個月試用期到期就應當轉正,不得單方面延長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 籤延長試用期協議 最多可以跟員工籤幾次延長試用期協議?
6樓:大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1、公司與員工所約定的試用期是合法的。
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最長可以約定六個月的試用期。現在公司只與員工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這是一種合法的約定。
2、由於合同所約定的試用期不到六個月,延長試用期有一定的空間。
就是因為公司與員工所約定的試用期不到六個月,不到法定的最長期限,所以延長試用期才有一定的可能性。如果公司本來就是與員工約定了六個月的試用期,則肯定是不能再延長的了。
3、如果你不同意延長,公司是不能單方延長試用期的。
如果公司向你表達延長的願望,而你拒絕延長的話,則公司無權單方延長你的試用期。因為三個月的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一個條款,是雙方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沒有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
4、如果你同意延長,則公司將試用期延長到六個月的做法是合法的。
如果你同意延長,則公司與你延長試用期的行為,就是一種雙方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而且變更之後的試用期條款符合法律的規定,沒有超過法律對於試用期的最長規定,所以是一種合法的行為。
5、公司需要跟你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才能保證合法性。
《勞動合同法》規定,變更勞動合同,必須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方可。所以公司與你變更試用期條款之後,一定要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才能保證其變更行為的合法性。
7樓:勤奮的陳律
試用期最長六個月,但前提是勞動合同期限應不短於三年。
企業延長員工試用期應如何規避勞動合同風險,應辦理什麼手續?
8樓:天意
該操作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建議不要嘗試,您可以試試其他的方法,比如跟勞動者協商,把勞動者手中的勞動合同原件拿回,切記,一定是原件,然後銷燬,再重新和其簽訂,並重新約定試用期。但這個得看勞動者是否願意。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延長,但是總共的試用期不得超過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比如一年以上的合同,最多試用二個月的。如果你約定一個月的,你可以再協商好延長一個月,但是如果約定了二個月,就不能再延長了,否則就違法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的試用期應當與勞動合同期限相輔相成,不可以無限期的延長,請參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如果約定了試用期,現又要延長試用期,屬違反勞動合同法行為,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建議用人單位還是不要違法,就不會有勞動合同風險。
在試用期簽訂的培訓協議有效嗎?
12樓:諾諾百科
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只要與當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同意這份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
只是培訓應該有具體的培訓內容、期限、費用及培訓完畢需要你在公司工作的期限等條款,因為勞動法規定職工接收單位的培訓在勞動合同期內辭職的,應該按照當時的培訓協議有職工對單位進行經濟賠償,但是簽訂的培訓協議並沒有這些條款,也沒有實際接收到單位培訓,因此在此期間或者以後要辭職時,單位無權要求進行任何賠償。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264號)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須賠償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即使勞動合同中有約定,該約定也無效。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只要當時單位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你也同意這份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只是培訓應該有具體的培訓內容、期限、費用及培訓完畢需要你在公司工作的期限等條款,因為勞動法規定職工接收單位的培訓在勞動合同期內辭職的,應該按照當時的培訓協議有職工對單位進行經濟賠償,但是你簽訂的培訓協議並沒有這些條款,你也沒有實際接收到單位對你的培訓,因此在此期間或者以後你要辭職時單位無權要求你進行任何賠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簽字蓋章了,不違反法律法規,不是脅迫,欺詐都是有效的。沒寫培訓內容,就是說合同的主要條款不具備,雙方可以協商一致進行補充或者簽訂補充協議。其實,你們籤不籤這個東西也沒什麼影響吧,這不是真正的培訓協議,因為沒有內容,沒有培訓費用,沒有服務期,也沒有違約金。
法律規定,試用期內的培訓,員工提出離職,不需要負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試用期延長
15樓:簡簡單單
公司明顯有故意成分在的,不過你還是可以籤同意延長試用期的通知書呢,因為法的試用期最長為六個月,就算簽了延長通知書,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為九個月的試用期,超過了法律強制性規定的。
16樓:楊文戰律師
公司的作法不對,試用期只能有一次,而且最長就是六個月。
你可以拒絕簽訂延長的檔案,即使簽了,也應該是無效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最長也就六個月。這是極限。超過即違法了。
18樓:華夏正義
律師解答:
試用期最長是6個月,再延長就不合法了,可以拒絕簽署。另外你的技術最好跟單位單獨簽訂技術合同,這樣更有利於您保護自己的利益。
1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中規定的最長試用期就是6個月的,再延長是肯定不合法的,也是沒有理由的。就是籤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就只有6個月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0樓:上海崔律師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於試用期的約定,有時間和次數的限制,時間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且只能約定一次;
2、公司延長你試用期的行為違反法律的明確規定,不行;
3、即使你在延長試用期的通知書上簽字同意了,試用期也並不延長至9個月,因為這種延長行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4、你6個月試用期滿之後,即享受正式員工的待遇,若公司在你試用期滿了之後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應當有法律規定理由,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式,至於賠償,要看理由是否充分,解除是否合法;
5、公司不能以你拒籤延長試用期通知書的行為解除你,這並非法律規定的可解除情形,明顯違法,你可以要求公司賠償或是恢復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公司以其它理由解除,還是要考察解除合法性、理由來確定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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