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法爭議的問題

時間 2021-09-02 23:10:46

1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是取證問題,你要想辦法搞到你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說,主要的證據包括:

(1)**於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出勤記錄等。

(2)**於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

(3)**於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後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等的郵局回執。

(4)**於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

2、如果沒有以上證據,則可以把這個合同簽了,以後合同到期公司再不與你續簽合同,你就可以申請勞動訟裁要求公司補繳以前的養老保險及2023年一年的雙倍工資補償。

3、如果申請勞動訟裁,需要的是你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有效期是勞動關係存在時隨便那一天;勞動關係結束後的一年之內。

4、請注意: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具體做法可向當地12333勞動****諮詢。

2樓:匿名使用者

1、關鍵是取證問題,你要想辦法固定你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你在此單位工作了十幾年了,但是單位一直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和交社保的話,那你比那些交了社保和簽了合同的人更划得來。

2、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新法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好事啊。就是說明如果沒有特別情況,你可以一直在公司幹下去啊。

至於勞動保險,公司做法是違法的,你可以要求繳納以前的。不過這個不歸勞動仲裁管,要去勞動監察舉報。

申請勞動仲裁不過時效,欠工資等的時效,從離職之日起計算,一年之內。

4樓:韓飛律師

這個問題,要看你在哪個城市!

各地的政策不是很一致!

比如廣東,社會保險的徵繳由地稅負責,勞動仲裁不受理!

山東這塊由勞動監察負責!

北京、上海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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