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法賠償問題以及我需要做的事情

時間 2022-09-16 05:20:04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1、可以要求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2、可以要求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樓:三毛福州律師

先注意保留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工牌、工作服、工資單等,之後可以要求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還以要求支付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樓:仲惜桖

我們公司把我們店撤了,讓我們去離家很遠的地方工作.說的好聽是調動,其實是變相的想辭退我們,讓我們自己辭職.可我們不知應該怎麼辦/怎樣維權

4樓:寒濤飛雪

進公司一個月簽訂合同,合同里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滿後轉正不用在籤合同。

這裡涉及企業單方面裁員,經濟裁員須有工會同意,人社局備案。公司支付員工賠償金,提前三十天通知或多支付一個月工資即刻走人,同時再根據員工工作年限,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關於勞動合同法爭議的問題

1 首先是取證問題,你要想辦法搞到你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說,主要的證據包括 1 於用人單位的證據 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工資單 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等的收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書 出勤記錄等。2 於其他主體的證據 ...

勞動合同法關於解除和終止的規定,《勞動合同法》中關於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符合支付經濟補償條件的,按照如下標準賠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是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者離職的,單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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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38條是關於用人單位違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按照此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作年限給予補償。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