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訂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如何辦理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 續訂 變更和終止

時間 2021-08-30 09:45:15

1樓:蒼洱白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簽合同時,原用人單位主體變更,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變更法人、負責人以及公司合併,都不影響原合同履行,因此,原單位主體和現在主體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是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樓:諸葛亞嶺

一開始籤的合同是勞動關係,怎麼主體變更後就成了勞務關係了?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3、34、35條之規定,單位不會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4樓:

如果調到總部後從事的工作是與分公司直接相關的,那麼不需要解除原合同,不需要和總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履行以前的勞動合同你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申請經濟補償。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5樓:秋梵冷桖

可以的。但是你只能要求分公司承擔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

與總公司是二個概念。後面勞動關係變更,是另外一個勞動關係,前面的勞動合同解除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必須給勞動者補償金。具體的你可以到分公司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去法律諮詢(免費的)。

變成總部後法律就只承認勞務關係,這樣就不存在為你繳納社會保險了(也沒有補償金)。

所以,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有本質的區別的。

6樓:

估計有難度,關鍵是你已經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了,籤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看清單位法人,工作地點等

7樓:匿名使用者

無所謂,只要你的權益得到保證就行。

如何辦理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和終止

8樓:匿名使用者

作為單位,一般是人事部門或人力資源部辦理,不是簡單一句話能說清的,要有專人管理或聘請法律顧問指導

縱橫法律網 包敬立律師

9樓:

就是要遵循合同法的意思的呀

從一個公司轉到另一個公司,勞動合同怎麼變更,工齡能否延續?

10樓:吳佑官律師

勞動合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工齡連續計算。

11樓:浮生未邪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12樓:禹王臺區

公司只人法人,到哪都要籤勞動合同,保障你的合法權益,萬一哪天有勞動糾紛了,你才能提供依據;工齡是能延續的,那是勞動局認定的,但前提是你得籤勞動合同,有相關證明

13樓:貝帥依然

工齡當然可以延續,工齡不等同於司齡,留好你上份工作的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協商不一致怎麼辦

簡簡單單 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協商不一致,按 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勞動合同主體變更,並不影響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的,這個不用協商的。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不需要變更合同。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

單位又與我簽訂了勞動合同變更書,《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是否視為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1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你們的勞動關係是在2010年7月建立的,2013年的合同不過是對2010年的合同一個延續,所以才有續簽的說法。如果2014年1月辭職你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關係應該是3年半,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和勞動關係的建立有時候不是同一時間,所以不必糾結合同從什麼時候重新...

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繼續履行但未續訂,勞動者可以如何主張權利

蔡思斌律師 原勞動合同因到期而終止,此後雙方勞動關係合法存在,但並未簽訂勞動合同,根據我國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