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亮爺說娛樂
不用。用人單位新招用職工或與職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自招用或續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7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型別、組織機構**發生變更後,應在30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變更手續。用人單位登出後,應在7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登出手續。
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的資訊應當包括: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型別、組織機構**,招用職工的人數、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人數、職工姓名、時間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備案資訊。
2樓:用q戶名
不是,新入職的員工辦理勞動用工備案。
辦理勞動合同備案的情況分為除此勞動合同登記備案和勞動合同變更登記備案:
(一)初次勞動合同登記備案:
1、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內日、新成立的用單位應當在工商註冊後30日內,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勞動合同登記備案。
2、用人單位填寫《勞動合同備案表》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勞動合同登記備案材料。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審查核實後,在《勞動合同備案表》相應欄目以及新籤、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花名冊上籤注「已登記」字樣,並加蓋「勞動合同備案專用章」。
(二)勞動合同變更登記備案:
1、應當在勞動合同發生變更後30日內進行登記備案,其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登記。
2、用人單位填寫《勞動用工登記表》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勞動合同登記備案材料。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審查核實後,在《勞動用工登記證》相應欄目以及新籤、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花名冊上籤注「已登記」字樣,並加蓋「勞動用工登記專用章」。
3樓:法
單位辦理社保是按員工工資總和作為繳納基數的,所以的新入職的員工辦理勞動用工備案。
勞動合同備案後,還需要解除備案嗎?
4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備案後,是不需要解除備案的。
一、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用工備案要提供的資訊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型別、組織機構**,招用職工的人數、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人數、職工姓名、時間等。
二、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型別、組織機構**發生變更後,應在30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變更手續。用人單位登出後,應在7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登出手續。
用人單位登記註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一致的,在實際經營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通過用工備案,將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這不僅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還為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提供了法律保證,從而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5樓:夏一陣風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用人單位辦理勞動合同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登記時,應攜帶已登記備案的新籤勞動合同勞動者花名冊,並根據情況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字蓋章的續訂、變更、解除、終止、新籤勞動者的花名冊;
(二)到期的勞動合同及勞動者花名冊;
(三)勞動者退休證明;
(四)勞動者死亡證明。
五、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登記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工登記資訊的真實性和全面性;
(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後辦理勞動用工登記備案手續情況,勞動合同簽訂和履**況;
(三)用人單位辦理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登記手續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六、施行勞動合同備案制度與勞動保障監察相結合,充分運用勞動保障監察手段,推進勞動合同備案制度的實施。
七、在指導用人單位做好勞動用工登記工作的基礎上,及時為用人單位辦理勞動用工登記提供便利和服務。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備案制度已經取消了,你和個休戶的假合同應該不影響你以後的工作
7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合同已經備案,如果解除合同,最好去辦理變更,但是不予辦理,也不影響你們之間的民事行為。合同備案與否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
合同備案的目的是通過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全面、動態地掌握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的存量、變數,以及勞動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情況,切實加強勞動用工管理,規範用工行為,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推動經濟社會更好發展。
縱橫法律網 田樹森律師
什麼是勞動用工備案?
勞動關係解除備案手續應該是單位還是個人辦理?
8樓:二八二九三十加一
用人單位新招用職工或與職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自招用或續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7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勞動用工備案的物件: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的企業、民辦非企業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等使用的各類勞動者(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以及納入人事部門管理的人員除外),均應按本辦法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勞動用工備案的內容:
勞動用工備案內容包括: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情況;勞動者的增減變化情況等。
拓展資料:
1.解聘備案規定:
與就業備案相對應,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應於15日內持相關材料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備案手續,移交職工檔案,核定失業保險待遇,簡稱「解聘備案」。解聘備案是用人單位的應盡義務,因用人單位辦理不及時等原因造成職工損失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2.受理範圍:
各級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解聘備案手續時應遵循失業保險關係屬地原則。即:青島市就業服務中心受理在市內四區繳納失業保險用人單位的解聘備案手續;五市三區就業服務中心受理在本區(市)繳納失業保險用人單位的解聘備案手續;省就業辦受理在省社保局繳納失業保險用人單位的解聘備案手續。
3.所需資料:
(1)《失業人員登記表》;
(2)《職工檔案》;
(3)《勞動合同書》;
(4)《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
(5)《招用人員登記表》 。
注:職工屬農業戶口的,還需填寫《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審批表》。
勞動關係終止:指勞動關係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消滅,它是勞動關係執行的終結。
9樓:匿名使用者
由單位辦理。
一、解聘備案規定
與就業備案相對應,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應於15日內持相關材料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備案手續,移交職工檔案,核定失業保險待遇,簡稱「解聘備案」。
二、受理範圍
各級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解聘備案手續時應遵循失業保險關係屬地原則。
三、所需資料
1、《失業人員登記表》
2、職工檔案
3、《勞動合同書》
4、《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
5、《招用人員登記表》
職工屬農業戶口的,還需填寫《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審批表》。
資料拓展:
勞動關係終止,是指勞動關係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消滅,它是勞動關係執行的終結。
實踐中,勞動關係終止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勞動關係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2)勞動關係主體消滅或喪失一定的資格;
(3)勞動合同依法或協商解除;
(4)行政決定、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應當指出的是,勞動關係的終止並不意味著勞動關係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消滅,某些特定的內容在勞動關係終止後仍然要存續一定時間。
10樓:落霞雲如歸
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
一、解聘備案規定與就業備案相對應,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應於15日內持相關材料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備案手續,移交職工檔案,核定失業保險待遇,簡稱「解聘備案」。
解聘備案是用人單位的應盡義務,因用人單位辦理不及時等原因造成職工損失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二、受理範圍各級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解聘備案手續時應遵循失業保險關係屬地原則。
即:青島市就業服務中心受理在市內四區繳納失業保險用人單位的解聘備案手續;五市三區就業服務中心受理在本區(市)繳納失業保險用人單位的解聘備案手續;省就業辦受理在省社保局繳納失業保險用人單位的解聘備案手續。
三、所需資料
1、《失業人員登記表》
2、職工檔案
3、《勞動合同書》
4、《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
5、《招用人員登記表》職工屬農業戶口的,還需填寫《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審批表》。
四、勞動合同應由新公司繼續繳納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關係結束後,原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應繼續履行相應附隨義務,以協助對方工作。
勞動者負有辦理工作交接、返還用人單位財產物品資料的義務,使用人單位不至於因更換工作人員影響工作以及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及時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的義務。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解除形式: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勞動關係的行為。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解除合同。但是,在發生某些特殊情況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已經成為不可能、沒必要以及會招致一方或雙方利益受到重大損害時,雙方當事人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後果與終止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後果大致相同。
法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不與另一方當事人協商,也無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合同。
約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沒有必要時,與另一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與法定解除不同的是,約定解除不能由一方自主決定,而必須是雙方的行為,其解除的條件不一定是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出現,只要當事人雙方在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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