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上有 公司可以更改員工工種和工作地點 這一條,合法嗎

時間 2021-08-30 09:45:15

1樓:匿名使用者

標準勞動合同上都有這條,很正規的500強外企合同上也有這款,難道不籤放棄進大外企的機會?很多人都會籤的。當然你可以拒籤,那你就失去了這份工作。

這條是通常的文字,只要公司正規,不會拿這個說事。關鍵還在於你進的公司到底本身正規不正規。

2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如果不同意可以和公司協商或者放棄簽訂

3樓:01情何以堪

不合法,這個要調動都要和員工商量,員工主動的

4樓:行者天涯

合法,你簽訂了就會受到約束,工作好就不用拒簽了吧,用人單位也不會隨便把一個人挪作他用的,儘量放在最合適的位置上。

5樓:釣魚佬老頭

1、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約定事項應當包括「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如果是可以隨意變換的就不屬於約定了。

2、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3、按上述規定用人單位的這種約定方法,就屬於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的霸王條款,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這樣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合同,勞動者可以拒籤。

4、再者說,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才能生效。

單位調動員工工作地點員工拒絕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公司隨意變動員工的崗位算違法勞動法嗎?

6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隨意變動員工的崗位的,沒有經過勞動者同意的,是屬於違反勞動法的。

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樓:我就是我

是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公司變更員工工作崗位應當取得員工同意,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8樓:不起名了累了

具體要看你的勞動合同是如何約定的,如果明確約定了工作崗位,那麼公司未經你同意的調動值得商榷。但如果約定本身比較含糊,而且也有根據公司需要服從崗位調動,並且對你的薪資、工作量都沒有太大影響的話,很難認定公司違法。

9樓:

我屬於品質部的最終檢查,現在廠裡不需要最終檢查,把我們調回生產部。不過其他的同事合同是生產部的,我的是品質部的。這樣的情況我可以要求不調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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