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銀州老者
後面這一條附加條件你如果簽字就代表同意,否則合同就不成立。到外地是否給你補償,這也由訂合同時雙方討價還價來決定。不合適你可以不籤這份合同。
一旦簽字就代表你同意這些條款。無所謂合理不合理。
2樓:匿名使用者
符合,合同經雙方約定,有效。
勞動合同到期,續簽合同和以前的合同新增了不一樣的條款拒籤可以要求補償經濟補償金嗎?
3樓:聖弘盛
個人感覺:
從你講述的角度來看 如果第二份合同的落款日期是你簽訂合同的日期,那麼就是對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屬於重新簽訂合同。所以以第二份合同為準。
還達不到簽訂無不定期限合同的要件。但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與單位協商。
依據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正常合同到期也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
經濟補償金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你工作五年可以要求五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資是指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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