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寫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我可以索要加班費嗎

時間 2021-06-07 13:07:23

1樓:叔一呂驪美

1、不定時工作制,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需要支付3倍加班工資,平時加班以及雙休日加班,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資;

2、不定時工作制,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需要連續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無法適用標準工作時間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而採用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比如企業的高管、駕駛員、銷售員等崗位就適合該工時制,他的特點就是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

3、但是不定時工作制,不是在勞動合同中自行約定就生效的,用人單位必須到勞動部門申請不定時工作制,得到審批後才能實施;

4、對於不定時工作制,一般控制在每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勞動者每一個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如果法定假日安排加班的,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工資標準的300%,雙休日加班及日常加班,沒有加班費;

5、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2樓:瀟遙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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