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中介如此坑打工仔違法嗎?第一勞動合同收了,工資卡收了!辭職打

時間 2021-09-12 13:52:53

1樓:夜璇宸

沒有規定。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應該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具體如下: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若用人單位未支付工資,則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樓:四哥有法說

法律沒有規定,辭職後用工單位還要扣壓一個月工資的問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單位不但不能扣你的錢,還要給你補償金。否則你就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樓:

你可以以公司壓你的工資為由,不需要通知單位立即辭職,你就說以前不懂,現在剛知道單位這麼做是違法的,就辭職了。可以急辭工。

單位不但不能扣你的錢,還要給你補償金。你可以和單位協商解決問題,如果單位順利的給你結算工作時間的工資了,你就放棄賠償,這樣單位就會同意你的要求了。不建議打官司。

以下《勞動合同法》條款你研究下: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4樓:華律網

公司壓員工一個月工資是不合法的。根據國家規定工資至少每月一發。具體規定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5樓:憐眸十

上班四月十八號到八月四號,四月沒工資其於一共只發四千塊,請假三天還說不算,還說第四天若不上班就算離職,這該怎麼辦?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多數公司是仍然按照原來的發薪日發工資,也就是7月的工資(離職)8月發,少數公司會在辦理手續後當天發剩餘工資,除非合同有規定,否則如果晚於發薪日就不合規了

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勞動法當然沒規定,可在你籤勞動合同時有這樣條款:甲方每月?日發放?

(當月、上月)工資。如果寫明白了是上月的話就不好告,有的公司還在雙方約定或補充條款那有列明發放工資的時間,你看看有沒有籤。若沒有的話就告拖欠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不過這只是對於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得人才有效 勞動法上,規定,不允許,扣發工資,壓資,扣押證件 勞動法上會是一定沒有這樣的規定的,勞動法

9樓:法律實務研究

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拖欠工資。

勞動者辭職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結算並支付全部工資,扣、壓工資是違法的。

對於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請求勞動部門依法責令其支付。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木有 你可以告他 不過好像挺麻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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