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快點辭職怎麼寫辭職書才能讓老闆快速批准

時間 2022-01-04 01:00:02

1樓:劉偉亞

敬的領導、經理:

您們好!

我很遺憾自己在這個時候向公司提出辭職。

來到公司差不多一年了,在這很感謝各位領導的教導和照顧,尤其是經理您!是您給了我一個又一個很好的學習機會,讓我在踏進社會後第一次有了歸屬的感覺。經理您一直對我的栽培與信任,我在這隻能說,我令您失望了!

離開公司的這刻,我衷心向您說聲謝謝!

人生數十年,彈指一揮間,我已去其四分一?三分一?或者更少也說不定。

一枯一榮,皆有定數。一年來可能還綁不住我年輕火熱的心吧?或許這真是對的,由此我開始了思索,認真的思考。

我想只有重新再跑到社會上去遭遇挫折,在不斷打拼中去尋找屬於自己的定位,才是我人生的下一步選擇。不論以後的成功與否,我頭始終一直往前看的。

離開公司,離開曾經一起共事的同事,很捨不得,捨不得領導們的關心,捨不得經理的和善和信任,捨不得同事之間的那片真誠和友善。也祝願公司在往後的發展中更上一層樓,事業蒸蒸日上!

以上所述,因個人原因,現正式向公司提出辭呈,希望領導給予批准,謝謝。

2樓:

家裡面讓你回家相親結婚。不讓在外面呆了!終身大事。老闆不會說啥的

3樓:虎虎他變了

家裡,有人病了,要回家照顧

怎麼才能讓領導快速批我離職?

4樓:e職一課

離職之前首先要把自己的工作整理好,方便交接。另外還要注意申請離職時候的理由,如果想快速離職,離職理由要讓老爸按覺得再挽留你也沒有太多好處。說白了就是讓老闆覺得你走了自己並沒有什麼損失,反而是繼續留你可能對自己不利。

理由的話說一些老闆沒辦法拒絕的,比如外地的要回家鄉發展,或者家裡有安排之類的,或者要繼續深造。總之要老闆沒辦法拒絕的理由。

正常手續離職一般老闆是不會為難的,如果有意為難的話,先看看手頭是不是有什麼工作沒有交接清楚,老闆可能是擔心工作進度有意拖延時間的。

如果人交接清楚了,老闆有意為難,那隻能消極怠工了,老闆不會留閒人的。不過一般不會特別為難吧。實在不行就果決一點不辭職直接自離好了

希望我的回答您能採納,想要找人談職場心情,聊職場八卦 威信弓號:e職一課不見不散

5樓:幸運的楓陽

讓領導快速批准離職

第一,可以動之以情,可以說自己家裡困難,求領導幫忙。

第二,可以水磨功夫,慢慢泡。

第三,找熟人幫忙說情

怎麼樣才能快速辭職?

6樓:匿名使用者

1、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最好不是自己的原因,否則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2、其實只要理由正確,辭職通知短短幾句話就可以了,注意不能是辭職申請,因為只要理由合法是不需要批准的。但必須確保送達,也就是說要單位簽收或**信送達。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這不但合法合規,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他找不著你的叉,一般單位在這些問題上都會出錯的。

4、所以你的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現提出辭職。並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特此通知

7樓:濯凡隆慕梅

你若是給他推薦一個可以頂替你現在工作的人選不就可以早點走了嘛.你跟老闆娘關係好,可以跟她訴苦啊.早點走,好聚好散嘛.這個人情老闆娘也該清楚的,關鍵是溝通.

8樓:匿名使用者

要急辭,就很難馬上拿到全數的工資。要辭職的藉口很多:嚴重點的,就說父母家裡身體健康不好類似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按勞動合同法你可以拿走全部工資。但為了快速拿走全部工資,你可以採用與相好的工友籤委託代領書,先由工友處拿走你的工資數額,再由該工友下月領取你的工資。

10樓:狄夏詹梓暄

假如你覺得這裡沒發展前途了,你可以每天做點小的錯事,但不要做成大錯。大錯就自己兜啦!!

怎麼樣才能讓我快速有效的辭職

11樓:

還是老老實實按公司規章制度辦手續吧,省得更麻煩,一般按勞動法規定是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2樓:匿名使用者

吃個好早餐,熱下身,到領導面前,給他來一下旋風腿,馬上見效

13樓:匿名使用者

突發的事件最為有效

就看你會不會找事情,能不能找得出。

怎麼才能讓領導快速批我離職?

1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提前30天申請,辦理好交接手續即可

15樓:一米陽光

可以說家裡有急事要趕緊回去。不過還是建議儘量按正常手續辦理離職,不然可能會有損失。

16樓:知心姐姐小馬老師

回答如果你是老員工,私企,不管你用什麼理由辭職,對老闆來講都是背叛。

對於你的離職,你的老闆更擔心的事有:

1、你已經找好下家,會不會把公司的資源帶走?會不會把公司的團隊帶走?會不會做出對公司有傷害的事?

2、你的離開會不會對其他員工產生影響,怎麼才能安撫,讓影響最小?

3、你的位置誰來接?工作(客戶)會不會受影響?

所以什麼理由根本不重要,你挑一個讓他更安心的理由就可以。

如果是女士,可以說:身體不太好,想養養身體要二胎(三胎),或者說要照顧家人或孩子。如果沒結婚就說打算今年結婚,不能兩地分居,馬上要去男朋友城市。

然後把工作交接好,找到接替人,這個理由也能安撫好員工和客戶。至於理由的真假不重要。

如果是男士,可以說:有個親戚創業(最好跟你公司不一樣的領域)讓你去幫忙管理。或者說要回老家照顧父母。也可以說要去考研公考。

反正就是讓老闆覺得,即使你走了也不會變成對手,不會做傷害公司的事,也不會讓其他員工覺得你就是在這裡掙不到錢走的,進而產生動搖。

好聚好散什麼的,基本不存在, 這是表象。真的離職了還能跟老闆成朋友的,很少很少!

如果是國營企業或外企,那就不用那麼糾結麻煩了,隨便什麼理由都行,正常交接工作,領導基本勸一下你不聽就算了。

你也不用在意他們後期會怎樣你,不至於,對他們來說,你還沒那麼重要,值得他多費心。

私營企業怎麼就要謹慎一些呢,因為這種中小型企業老闆素質參差不齊,總有些人有偏激想法甚至被害妄想症,所以還是要費些心思。

更多12條

17樓:資陽老南瓜

世界那麼大,我想去看看

非常灑脫的一句話辭職信曾經燃爆網際網路,這表明了辭職本身本就跟灑脫不沾邊。個人認為誠懇的與人事部門直接講清楚辭職緣由比較好,無論是什麼原因,誠懇坦率的溝通交流,爭取雙方理解,才不枉費自己曾經傾注了感情和精力的時間。

1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4、你現在要做的是:

第一,儘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報告,我不知道你在辭職報告中寫了什麼,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

第二,重新寫一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

怎麼能快速辭職? 100

19樓:水6元

因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違法在先的過錯行為事實(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屬實,你有權利立即向用人單位提出緊急辭職,遞交緊急辭職通知書,要求用人單位給你一次性結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同時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6條)。

請點選輸入**描述

《勞動合同法》第38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⑥.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它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①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②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③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④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1條第1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⑤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⑥ 依照本法第44條第4項、第5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⑦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0樓:新世界資訊

只要提前30日通知即可辭職。其他勞動合同解除法律知識:一、勞動者可以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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