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中視同銷售是怎麼定義的,增值稅的視同銷售定義是什麼

時間 2022-01-05 02:15:04

1樓:戴馨榮路煙

沒有什麼定義,就是在會計上不需要做銷售處理,但是稅法上需要做銷售處理的情形,例如你們企業將自產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就需要做視同銷售處理,可以給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方在規定期限內認證且用於增值稅應稅專案的話,可以抵扣增值稅

2樓:僕聽雲龐淼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或無償贈送他人;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在增值稅中視同銷售處理,自己對應的進項可以抵扣。對方的處理如前網友所述。。

3樓:堂海原彤

對於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行為,有一句話可以概括為:只要產生增值額,就應該視同銷售,因為增值稅指標堆增值額進行計算應納稅額的。還有的就要和進項稅轉出進行區分,也可以概括為:

「非正常損失,進項稅轉出;自產委託加工挪作他用,視同銷售;購買做他用,進項稅轉出,除了投資,分配和捐贈」

4樓:會計求師

對於「視同銷售」,會計們並不陌生,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方面都有「視同銷售」概念,但對於增值稅碰到一些特殊的情況,大家還是無法判斷是屬於增值稅「視同銷售」還是「進項稅額轉出」?那會計求師就來科普一下!

增值稅的視同銷售定義是什麼

5樓:哀紹輝

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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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銷售方式下,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其中稅率按貨物的不同有13%和17%兩檔。視同銷售行為如果有實際銷售額則按上述公式計算銷項稅額,如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和銷售代銷貨物。其餘六種視同銷售行為無實際銷售額,按以下順序確認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確定;按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確定;按組成計稅**確定,其計算公式如下。

不徵消費稅貨物:組成計稅**=成本×(1+成本利潤率)=成本×(1+10%)。

徵消費稅的貨物:組成計稅**=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物件的除外。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實際業務中往往一些視同銷售行為的銷售額不易確定,這種情況需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

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

組成計稅**:組成計稅**=成本*(1+成本利潤率)

6樓:匿名使用者

在會計核算上不做為銷售,但在稅務處理上按照銷售計提稅金的業務,就是視同銷售。

7樓:匿名使用者

一些特殊的行為(視同銷售),需要繳納增值稅

8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9樓:會計求師

對於「視同銷售」,會計們並不陌生,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方面都有「視同銷售」概念,但對於增值稅碰到一些特殊的情況,大家還是無法判斷是屬於增值稅「視同銷售」還是「進項稅額轉出」?那會計求師就來科普一下!

如何理解增值稅的視同銷售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二.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下列行為應當視同銷售:

(1)增值稅中視同銷售的確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視同銷售行為無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

(2)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

(3)組成計稅**:組成計稅**=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當該貨物不徵收消費稅時,公式最後一項為零.

當納稅人銷售的貨物或者提**稅勞務的**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也適用以上確定銷售額的順序.

11樓:會計求師

對於「視同銷售」,會計們並不陌生,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方面都有「視同銷售」概念,但對於增值稅碰到一些特殊的情況,大家還是無法判斷是屬於增值稅「視同銷售」還是「進項稅額轉出」?那會計求師就來科普一下!

12樓:戢青芬百凰

增值稅是流轉稅,流轉中發生了產品增值,就要繳納增值稅

不存在雙重徵收的問題,增值稅只是對增值的部分按一定比例徵收,並且進項稅可以抵扣

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行為是什麼意思

13樓:

視同銷售行為,全稱「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意為其不同於一般銷售,是一種特殊的銷售行為,只是在稅收的角度為了計稅的需要將其「視同銷售」。

視同銷售行為是從會計和稅法兩個角度來說的,會計上認為這些行為由於大多數不符合常規會計上的收入確認標準,而從稅法上看,它們與銷售行為類似,所以需要繳納增值稅,並對其所獲相關收益進行計量並對其所得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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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

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14樓:匿名使用者

視同銷售: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會計上都有視同銷售的概念,但是他們的範圍是不同的。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

本質為增值稅「抵扣進項併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比如將貨物用於非增值稅專案,用於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等,而會計上沒有做銷售處理。企業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而會計上沒有做收入處理。

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沒有產生收入但是視同產生收入了。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下列行為應當視同銷售:

⑴增值稅中視同銷售的確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會計處理上,具體解釋如下:

⑴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委託方的處理——a視同買斷方式下,一般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b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在收到受託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⑵銷售代銷貨物:

受託方的處理——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⑶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不確認收入

⑷屬於自產、自用性質,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要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按成本結轉,不確認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產經用機器、裝置)。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⑸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⑹將自產、委託加工、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⑺將自產、委託加工物資,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有哪些

1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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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會計上都有視同銷售的概念,但是他們的範圍是不同的。

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本質為增值稅「抵扣進項併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比如將貨物用於非增值稅專案,用於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等,而會計上沒有做銷售處理;

企業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而會計上沒有做收入處理

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沒有產生收入但是視同產生收入了。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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