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可否隨意解除

時間 2022-01-10 16:20:05

1樓:華律網

需要一次性支付相應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明確了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僅適用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此做出了完善,其第22條規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樓:想飛滴菜鳥

用人 合同一般在 員工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時 公司 必須受理離職, 但是你這種合同 還是第一次聽說,如果 是公司合作的那種,應該不可以隨意解除。一般公司也是考慮很多因素 所以才和你簽署的,他們不會考慮不到這些問題,所以 如果你想解除 肯定要你賠償違約金的,如果賠償違約金的話 就可以隨時 解除了。

3樓:六和尚

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程式是一樣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可否隨意解除

4樓:華律網

需要一次性支付相應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明確了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僅適用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此做出了完善,其第22條規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樓:碉堡大萌比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可以隨意解除。而且完成工作任務,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只有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才能隨意解除。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可否要求經濟補償? 15

6樓:李建成律師

您好,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您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可以要求其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如何解除

7樓:過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是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及標準,如果是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解除,那麼需要支付相當於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與你前面提到的提前通知不衝突。

提前解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需要經濟補償金嗎?如何計算?

8樓:匿名使用者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如果任務沒有完成,單位提出則單位需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但是具體情況還要看勞動合同上是否有規定,如果沒有明確規定,則需按個要求支付。如果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且沒有完成工作任務,則和單位一樣,賠償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和代通金,或者雙方協商解決。

9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說單位提出解除?

單位提出,需要補償一個月工資。

個人提出,無賠償金。

10樓:孫法官說法

1、提前解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合法理由,還需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受法律嚴格保護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所享有的權利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相同的。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依法獲得經濟補償金、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1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嗎?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2樓:匿名使用者

一、合同前後矛盾,建議重新協商修訂,或者依法解除。另,可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23年修正)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如果用人單位以工作任務完成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依然要支付經濟補償,依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23年***令第535號)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23年修正)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3樓:

第一,我認為這個勞動合同的性質是有爭議的,本人認為這實際上是合同期限為一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以某項工作的完成 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即此種合同 沒有明確約定 合同有效時間的長短,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是以工作任務的完成來確定。

不過,如果發生爭議,可以提起勞動仲裁,由勞動仲裁委員會來具體認定。

第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有三種情形,一種是勞動者存在過錯時的過錯辭退情形,一種是勞動者雖然沒有過錯但合同客觀已經不能繼續履行,還有一種是經濟性裁員,基於目前您所述的情況來看不屬於以上任何一種情況,此外,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任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還有一種,就是非全日制用工雙方都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你們也應該不屬於這種情形。

所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為藉口,就可以隨時結束勞動合同,這個理由是站不住腳的,沒有法律上的支援。

另外,假設這個合同認定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要單方解除合同要麼就是前面所說的幾種情形,要麼就只能以「工作任務已經完成」從而終止合同,但是基於你們在合同中又沒有對工作內容有具體規定,所以這裡又回到該合同到底屬於什麼性質的認定上去了。

第三,不管最終認定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在合同期限屆滿前或者工作任務完成前單方解除合同必須是以下情形之一:

第39條 (過錯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 非過錯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41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在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合同。

涉及經濟補償的問題上,若是屬於過錯性辭退情形,則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而對於非過錯性辭退或經濟性裁員則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此,你們可以在申請仲裁時提出經濟補償的主張。

另外,法律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不能約定試用期的。要是規定了試用期,那麼若這個合同在性質認定為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那麼有關試用期的規定就是違法的,從而這個合同將因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要是合同被認定為無效,那麼你們就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6條,主張因用人單位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而給自己造成損失,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假設合同認定為一年期合同,那麼要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們就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的賠償金。

最後,勞動合同書應該由雙方各執一份,你們可以向單位要,單位要是不給就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但目前關鍵的問題是,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你沒有勞動合同書,那麼就必須有其他證據來證明你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否則,如果你不能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話,你所提出的請求就難以得到支援。

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關於你提出的補充問題,「如果我找到別的工作,那單位是否有權利向我索要違約賠償啊?」

第一,你可以提出由於單位不將勞動合同書給予你一份,因此屬於違反法律的明文規定,從而,你可以書面向公司提交一份單方解除合同的宣告,隨時走人。

第二,若你不採用第一種方法,你也可以提前30日向公司提交書面辭職信,即可解除合同。

第三,用人單位只有在以下情形下,才能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

一、合同中有「服務期」的約定,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服務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因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業技術培訓,雙方約定的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必須服務的期間。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也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而且如果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行為(是指勞動者可隨時辭職的情形下)而迫使勞動者在服務期未滿的情況下辭職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勞動者也無須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者違反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約定的,用人單位可以主張違約金;

三、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用人單位可以主張違約金。

注意: 不屬於以上任一情形的約定違約金情形的都屬於無效約定。

關於勞動者賠償責任問題,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90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假設勞動者確實存在前面這種情形,則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損害賠償的範圍限於: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勞動者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但對同一事實既違約又造成損害時,用人單位不能既主張違約金又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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