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有效嗎

時間 2022-01-14 09:50:06

1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保密協議是否有效取決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區域、期限、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禁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2樓:韓飛律師

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條款,並不會註定無效。

競業限制條款是否有效,主要看該勞動者是否屬於競業限制範圍內的人員,是否解除到了公司的商業機密。用人單位是否在勞動者離職後按月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30%並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競業限制補償等情況來確定該競業限制是否無效。

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這樣有法律效力嗎

3樓:誠心為您諮詢

勞動合同中,雙方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是有法律效力的。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保密協議能約定競業限制嗎,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的區別

4樓:華律網

保密協議是約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負保密義務的合同條款。違反約定保密義務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和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保密期內,洩露用人單位商業祕密或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行為。競業限制是指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違反約定競業限制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競業限制期限內,且用人單位依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下,就業超出競業限制範圍的行為。注意:

競業限制只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競業協議與保密協議的區別是:1、要求不同;2、違法之後所負的責任不同。對於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祕密罪。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3、簽署後的補償不同。

6樓:南京追夢網路科技****

1、勞動合同法裡規定保密協議和勞動合同裡都可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但是普遍的做法是從新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這樣能夠使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的更清楚。

2、對於保密協議,一般是強調的勞動者不能隨便說,保密期限一般是勞動者知曉的商業祕密為公眾所知悉時為止,而競業限制強調的是勞動者不能去做,但是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3、保守商業祕密不需要支付保密費,但是競業限制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4、保密協議不能約定違約條款,競業限制協議可以。

保密協議能約定競業限制嗎? 10

7樓:逍遙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保密協議,則負有保密的義務,當然能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8樓:我這一輩子作者

你的問題應該填寫完整點哦

一般來說是可以的呢

公司與我簽署保密協議裡,居然限制我半年內不能從事同種行業,否則賠償一萬元,這種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對競業禁止適用範圍、期限以及補償方式均作出了明確規定,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10樓:京城李律師

1,需要指出的是,如確因公司經營狀況不佳,要裁員,所以你不屬於被開除,而是因裁員解除勞動合同。

2,該保密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3,由於雙方簽字認可本合同,故合同第六條應看作是對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另有約定,除非你有證據說明浮動工資沒有考慮保密義務因素,否則難以獲得法律支援。

僅供參考。

11樓:管東平大律師

競業禁止條款在離職後必須給你補償

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八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2樓:音速行

不是霸王條款,是法律規定並且允許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不過,你的公司應該會給你相應的補償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七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八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條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3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約定無效。勞動合同法允許約定競業禁止,但是必須每月支付經濟補償。該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結束後支付的。

沒有所謂工資包括該經濟補償的說法。只約定競業禁止未約定經濟補償,該約定無法律效力。

14樓:李右丞

雖然勞動合同法有規定,但這個協議效力我個人認為是無效的或者說用人單位已經違約,關鍵在第六條,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這個規定很明確,就是離職之後按月給予補償,用人單位聲稱原工資內即包括這個補償,排除了自己在這個協議中主要義務,有違法的嫌疑。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協議存在一定的問題,就是對你有競業限制條款,但卻沒有按法律規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給經濟補償。如果只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不給經濟補償,這樣的約定對你沒有法律拘束力。保密條款是沒有問題。

關於競業限制和保密協議的解除支付違約金的問題

保密協議可以協商解除,用人單位3個月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可以請求法院解除。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階管理人員 高階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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