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試用期時,單位可以不為其參保嗎

時間 2022-02-16 00:10:03

1樓:嘉瑞人力

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試用期儘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考察期,但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勞動者實際上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即便是在試用期,員工也有正常享受社保的權利。

現在有的單位以試用期內人員流動性較大,還沒有確定最終勞動關係為由,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此做法嚴重侵害員工的利益。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九條第四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試用期滿後才簽訂勞動合同。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試用期都不上保險,轉正後必須要上五險一金

3樓:荊萊

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

簽訂勞動合同,即表明用人單位和職工確立了勞動關係。

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單位應該為職工交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定義務。

所以,試用期,單位應該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4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關鍵要看員工是否已經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有簽訂,那麼即便是員工工作不滿一個月,自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就應該為員工繳納社保;當然,如果員工和單位之間不存在簽訂勞動合同之說,那麼員工可以通過正規渠道維權。

5樓:所禕月

試用期沒辦法的,大部分都是過了試用期轉正才給交社保啥,就是坑人,但是也沒辦法

6樓:若奇思

可以的 但是試用期的時間必須按照勞動法來

7樓:

試用期儘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考察期,但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勞動者實際上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即便是在試用期,員工也有正常享受社保的權利。

現在有的單位以試用期內人員流動性較大,還沒有確定最終勞動關係為由,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此做法嚴重侵害員工的利益。楊某有權力選擇離開公司,並且要求公司做出相應的賠償。

單位可以在試用期隨時解僱員工嗎?

8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否隨時解僱員工?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勞動合同法的重大變化,同時也給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為一般來講,試用期內經過雙方的瞭解和考查,認知了彼此。雙方開始考慮是否進入「正式期」。

而用人單位不能再向以往一樣,簡單的說一句,「員工不適合公司的崗位需要,而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實際上是限制了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增加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另外,根據有關規定,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這就必然要求解除理由必須合法,合理。有理有據,否則將導致在勞動爭議中敗訴。

用人單位必須制定和細化崗位說明書,記錄勞動者的工作過程和業績。以此作為抗辯的理由根據。

9樓:小人力說面試

試用期期間老闆可以隨意開除員工麼?

員工離職,當月工作不足一個月,公司需要為其繳納當月社保嗎

10樓:麥積財稅

要的。根據社保法規定,在員工入職當月和離職當月,單位都要為其繳交社保費。

11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離職當月工資不足一個月工資,需要為其繳納當月社保嗎?如果你個人想交當月的社保,可以維持交當月的社保。

12樓:匿名使用者

●在當月15之前離職的員工不為其繳納社保,而在15號之後離職的員工會為其進行社保繳納。

●或者公司會規定必須幹滿一個月,否則企業繳納的部分也將由個人承擔。

當然這些知識企業內部規定,那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說的呢?

●《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勞動法》也規定,當月的工資還是由原單位支付,那麼在那裡上班領取的當月的勞動報酬就應該相應的繳納社保。

也就是說,只要職工在職1天,企業都要為職工繳納社保,而且不能出現個人承擔企業繳納費用的情況,否則會面臨以下用工風險:

(1)職工離職後申請仲裁,企業面臨補繳風險

(2)離職日期未到,在交接過程中發生工傷,企業由於當月未繳社保將會承擔高額的賠償費用

……(3)《保險法》明確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員工離職當月上班不滿1個月,都可以享受國家規定購買的社會保險;而對於當月社會保險購買成功以後,單位應該按照正常流程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辦理完離職手續以後,員工在結算工資時候,當月社保應該按照社保規定分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進行繳納。

離職當月,對社保費用繳納個人只需要繳納法律規定的個人社保費用,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對離職員工社保費用進行「佔比」、或者「全額」由個人繳納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

四、六十,八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13樓:闖王行天下

如果勞動者有出勤滿15天,用人單位應當在當月為其繳納社保。

離職當月應當正常參加社保,而從次月開始暫停其社保繳費。

社保依據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記錄確定停保時間,當月生效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那麼當月也應當按照正常情況為員工參保,即便是其只有一天的上班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14樓:蒼洱白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合同,但勞動者工作不足一個月提出辭職,那麼單位還沒有為其購買社保的,因此,勞動者離職當月沒有產生社保費用。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15樓:益倩倩

實際上這個是你們單位自己的決定,如果他的工資夠扣當月保險個人繳費部分最好繳納,實際上這些東西沒有政策的東西,做事要人性化一些嗎?

試用期單位可以隨時辭退員工嗎,試用期內可以隨意辭退職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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