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辭職可以向用人單位取回個人的證書影印件嗎

時間 2021-08-11 16:35:23

1樓:花花蝴蝶飄啊飄

不用拿回來的,因為只要你提出了辭職,而且辭職獲得了通過,那麼公司的所有證書影印件就失去了法律效應,不用擔心出問題。如果以後公司將你的***露出去他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2樓:忻賀撥朋

這東西要回來有什麼用?省影印的錢嗎?對方要保留你的資料,再影印一份就行了,你要回去有什麼意義嗎?

對方當然可以退給你,可能能無法退還,既然你辭職了,這東西沒有儲存價值,恐怕已經銷燬了

3樓:

可以是可以。但是如一樓所說要回來有什麼用呢?一般這些離職人員的資料,公司都記錄人才檔案庫的。

4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證書影印件是員工在面試時提供給公司稽核使用的,在稽核之後單位會為員工建立檔案人事檔案。證書影印件也儲存在檔案中的,檔案需要單位儲存兩年。所以一般單位是不會退回給員工的。

在兩年之後檔案進行銷燬,不得洩露員工資料。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5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可以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6樓:吳欽霞律師

可以,單位同意給就可以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這個是允許的!

8樓:律以止爭

要留底保管,一般不行

試用期內如果辭職可以拿回身份證影印件及個人一寸**嗎?

9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後,

bai入職時候上繳的身du份證影印zhi件和**等資料,一dao般不會索要回來,如果

內你上繳的容資料還沒有上繳到公司檔案室,也是可以索要回來的。但不用擔心會被人拿去後辦理信用卡之類的,如今辦卡,除了身份證影印件,還需要出示原件,並且對**人員還會進行影響採集,所以不用擔心,如果真有人拿出去辦理了,而且是從你曾經就職過的公司流出去的話,那麼公司要承擔更嚴重的法律後果,所以公司對檔案等員工資料的管理也是很嚴格的,不會發生被挪用的情況。

試用期離職,有權要求公司歸還入職時上交的各種證件影印件嗎,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能歸還嗎?

10樓:蓋普希金

影印件公司有權不bai歸還,前單du位的離職zhi證明可以要回。

公司不能扣押員dao工的證

回件,扣押證件是違法答

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合同法》第9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勞動合同法》第84條規定,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為促進就業,我國制定了《就業促進法》,同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亦有相關的規定。扣押勞動者證件或者物品,會影響勞動者就業,使失業率增加,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勞動者證件或者物品,否則應承擔返還原物、賠償損失、行政罰款等責任。

影印件不屬於勞動者證件,是公司在勞動者允許下,自己影印的,法律沒有規定必須歸還。公司為了存檔備案的需要,需儲存員工的影印件。而前單位開的離職證明,只屬於勞動者個人,而且勞動者為了就業和避免其他損失的需要,可以要回。

試用期內辭職,能拿回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原件嗎

11樓:胡牛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證明用途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你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

12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是能拿回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原件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為其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通知書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通知書。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第15條“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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