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合同後辭職直接走要扣多少工資可以走

時間 2022-09-12 06:40:02

1樓:橘子不如橙子

1、勞動者辭職,應依法提前申請,如果擅自離崗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最高可以扣當月工資的20%;

2、用人單位應依法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結清工資,如果使用銀行卡發薪,可以在下一個發薪日支付;

3、如果用人單位提供了培訓,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服務期未滿提前離職的還需要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樓:戴德宇惠珊

你好,這樣情況可以去勞動局投訴,可以要求其支付你從開始上班以後到你辭職的雙倍工資。你辭職了可以直接走

簽訂了勞動合同沒有打辭職報告直接走了能要回工資嗎?

3樓:細緻位飼

勞動仲裁或者到勞動局投訴解決此事!完全可以勝訴。隨時可以申請的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補交保險、支付加班工資等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儘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任何工資

4、蒐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一個。

法律依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樓:匯法網

勞動者提出辭職要符合法定程式,用人單位不批准的情況下,在試用期內的,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超過試用期的,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方能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回工資,拖欠剋扣工資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但是,按照勞動法規定,辭職需提前一月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否則用人方有權追究由於勞動者提前離職造成的經濟損失。

6樓:王律師談勞動法

可以要工資的。但是你擅自離職,違反了提前30天向單位通知的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如果給公司造成了損害,是要賠償的。如果沒有保密協議或者競業限制協議的話,一般性的崗位也不會對單位造成什麼損害的。

這個損害責任並不影響你向公司主張拖欠工資報酬的權利。

合同到期了,不辭職直接走可以嗎?會不會扣工資之類的?

7樓:盍吉星毋弘

合同到期了,不辭職直接走是可以的,用人單位剋扣勞動者工資是違法的。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8樓:媯賓鴻嶽承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扣留押金更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這個與勞動者是否主動辭職沒有關係。單位不支付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當然可以離職。

9樓:職場晶晶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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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合同到期了,不辭職直接走是可以的,用人單位剋扣勞動者工資是違法的。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您☺️

提問我合同到期了要辭職得提前7-15天提出辭職,我和用人單位說了我15天后走但是不讓我走

回答合同到期了,直接離職是沒問題

提問我合同到期,但是這合同上面有寫得提前7天至15天說辭職

回答合同上有表明的按合同上來哈

提問那我已經提前15天說了,到時候直接走是沒問題吧?

回答是可以的,沒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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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了,不辭職直接走可以嗎?會不會扣工資之類的?

10樓:韓飛律師

合同到期了,不辭職直接走是可以的,用人單位剋扣勞動者工資是違法的。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私營公司可以直接走,但工資恐怕拿不到了.如果是正規國企,那麼工資會發,但由於給交保險所以就不能直接走.

12樓:暮暮老兵

理論上可以,但實際上這麼幹既不禮貌,也沒好處,遞上一份辭呈有什麼麻煩的呢?既然合同到期了,你執意要走,沒人攔得住你,交上辭呈,有利於單位的人事安排(省得給你留位置),正常情況下都是提前個幾天(看職務情況,不好招人就提前點,是個人都能幹的提前一兩天就行),然後如果單位想挽留,自然也就挽留了,這個時候你可以說理由啊,待遇不好可以談條件,個人問題誰也不好強留,而且這麼解決,日後也不至於破臉,想回來也好說話,不想回來,至少在押金、工資這一塊不會遇到麻煩,要是再找的工作與原工作相同,日後也可能有業務聯絡,許多企業的上層,不是因為水平多高,而是因為人脈很厚

13樓:紅樓頑石

你走之前跟他們講好,到時候怎麼把工資給你就行了。要是不給就是故意剋扣工資,現在國家對這方面管得很嚴,嚴重的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14樓:

工作三年,合同到期,公司也不說續簽合同,合同裡沒有約定到期挺前通知公司,直接走有公司有賠償嗎

不辦理離職直接走有什麼後果

15樓:對乙醯氨基酚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

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企業將有權停止繼續繳納自離職工的社保及公積金)。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雙方有培訓協議,則需要履行《勞動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不辦離職手續,不能讓單位完成相應的工作交接、有序進行工作任務的相應調整,可能會給單位造成相應的損失。建議你提供書面申請說明具體情況,正常離職;

如果因個人緊急原因建議與所在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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