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仲裁的方式有哪些,與調節相比國際商事仲裁方式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時間 2022-09-25 18:25:05

1樓:匿名使用者

仲裁審理案件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書面審理,也稱不**審理,又根據有關書面材料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海事仲裁常採用書面仲裁形式。另一種是**審理,這是普遍採用的一種方式。

仲裁庭審是不公開的,以保護當事人的商業機密。

2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我是來拿分滴!

3樓:匿名使用者

國際商事仲裁和國內商事仲裁有何異同點

國際商事仲裁是指商事關係中的雙方當事人通過合意,自願將有關爭議提交第三者,即仲裁員或公斷人審理,由其依據法律或依公平原則作出裁決,並承諾自覺履行該裁決所確定的義務的一種制度。

國際商事仲裁的優越性:首先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具有解決爭議的迅速性,具有必要的強制性。國際商事仲裁的特點:

具有司法裁判性質;具有國際因素的仲裁製度;不屬於國際公法管轄,處理的是具有跨國因素的私人之間或私人與國家之間的商事爭議;依據的主要是有關國內法;仲裁裁決可通過國內法院予以承認和執行

國際社會從20世紀初開始,先後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商事仲裁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法律檔案。包括有《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 這是目前國際社會在商事仲裁方面一個最具普遍性的國際公約。在聯合國主持下,於2023年6月10日在紐約簽訂(通常被簡稱為《紐約公約》)。

該公約於2023年6月7日生效,共16條。已有100多個國家加入了該公約(二)《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議的公約》 這是目前國際社會專門規範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議的一個國際公約。在世界銀行的倡導和主持下,於2023年3月18日在華盛頓簽訂,所以,通常被簡稱為《華盛頓公約》。

(三)《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是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為進一步協調世界各國規範國際商事仲裁的國內立法,進一步統一世界各國有關國際商事仲裁的程式,並使國際社會的商事仲裁不再集中倫敦、巴黎等幾個有限的城市,為各國制定和修改其本國的仲裁立法提供一個統一的範本,而主持制定,並於2023年6月21日討論通過的一個商事仲裁方面的示範法典。

中國內地的商事仲裁法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國內地的商事仲裁參加的國際條約有:我國已參加了:《關於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關於解決國家和其他國家國民間投資爭端的公約》這兩個兩個有影響的國際條約。

我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是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以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中國國際**仲裁委員會是一個民間性質的常設仲裁機構。它受理產生於國際經濟**中的一切爭議案件。

它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參考國際慣例,獨立公正地解決爭議。中國國際經濟**仲裁的主要特點是調解與仲裁相結合。

調解應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基礎。我國涉外仲裁機構的一般作法是1.對仲裁程式問題,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規定,凡當事人同意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均視為同意按照本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因此,我國涉外仲裁機構只適用仲裁地的程式規則。

2.對於仲裁的實體問題,一般採取下列作法:

(1)根據當事人的約定選擇適用的法律。(2)根據仲裁地的衝突法規則選擇所適用的法律。(3)適用國際條約和參考國際慣例的原則。

(4)對於某些特殊的爭議,適用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比如,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必須適用中國法律。

國際商事仲裁和國內商事仲裁相同點:1、都是商事仲裁2、都有強制執力。不同點:

1、申請法院執行時提交的手續不同。國內商事仲裁: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

國際商事仲裁: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字。2、在國內執行程式不同。

對國內商事仲裁,我國法院可以執行,不予執行,撤銷,建議重新作出仲裁;對於國際商事仲裁,我國法院可以執行,不予執行,但不可以撤銷。國際商事仲裁同訴訟、調解、國內仲裁和國際仲裁相比具有自己的特點:1、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一般都是民間組織,不具有法定的強制管轄權,只能受理雙方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提交給它處理的案件。

2、國際商事仲裁中的當事人有較大的自主權,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地點、仲裁員、仲裁規則、仲裁形式及仲裁應適用的法律等。3、國際商事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祕密,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4、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拘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如對裁決不服,也不能上訴。

國內仲裁裁決與外國仲裁裁決的異同之處是:1內國裁決。如果裁決作出地國和被申請承認和執行裁決地國是同一國家,被申請承認和執行地國通常認為該裁決屬於內國裁決。

2外國裁決(1)領域標準,如果裁決是在被申請承認和執行該裁決所在國領域外的國家作出的,該裁決就是外國裁決。大多數國家採納了這一標準。(2)非內國裁決標準,少數國家除採取領域標準認定外國裁決外,還將在本國領域內作出的又在本國申請承認與執行的裁決認定為非內國裁決,在承認與執行該裁決時適用有關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法律規定。

2023年《紐約公約》採納了這一標準.

與調節相比國際商事仲裁方式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4樓:土流集團

國際**訴訟特點是:訴訟所涉及的一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爭議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所涉及的財產座落在外國或者屬外國人所有。

在國際**中,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後,若通過友好協商不能解決,而合同中又沒有訂立仲裁條款,則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要求通過司法訴訟來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這就是涉外民事訴訟。

在涉外民事訴訟中,一國法院必須首先確定它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然後才能決定是否受理該案。所以,在涉及國際**的訴訟中,確定哪一個國家的法院有管轄權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大多數國家都是根據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這兩個標準來確定法院的管轄權。凡根據人或者事物的所在地或訴訟原因發生地來行使管轄權的就是主張屬地管轄;凡根據當事人的國籍歸屬來行使管轄權的就是主張屬人管轄。因此,在涉外民事案件中,若在訴訟的當事人或其財產、訴訟的標的物、產生爭議的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中有其中的一項是在某國境內或者是發生在該國境內,或者當事人一方具有該國國籍,該國就可能據此認為它對該案有管轄權。

以上情形稱為訴訟案件和管轄國之間的聯絡因素。

國際仲裁機構有哪些?

5樓:匿名使用者

1、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china intemational economic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ietac,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是中國國際**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屬下的一個全國性的民間常設仲裁機構。

它是中國國際**促進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政務院2023年5月6日的決定,於2023年4月設立的,當時名稱為對外**仲裁委員會。

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後,為了適應國際經濟**關係不斷髮展的需要,對外**仲裁委員會於2023年改名為對外經濟**仲裁委員會,又於2023年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

2、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mac)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2023年11月21日的決定,於2023年1月22日設立的專門受理國內外海事爭議的常設仲裁機構,當時名為「中國國際**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

2023年6月21日***決定將其改名為「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2023年1月8日,中國國際**促進委員會通過了《中國國際**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式暫時規則》。2023年9月12日,經其修改,改稱《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現行的仲裁規則是2023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仲裁規則。按照現行仲裁規則的規定,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海事、海商、物流爭議以及其他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爭議,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國內經濟**和物流的發展。

3、中國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

根據《仲裁法》第79條的規定,該法施行前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設立的仲裁機構應依照該法的有關規定重新組建;未重新組建的,該仲裁機構至2023年9月1日終止。

新的仲裁機構由依法可以設立仲裁機構的市人民**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與原有仲裁機構比較,新仲裁機構的最大特色是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關於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對涉外案件的管轄問題,《仲裁法》未作明文規定。

根據該法第66條規定,涉外仲裁機構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同時未排除地方設立受理涉外案件的仲裁機構的可能性。

2023年6月8日《***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涉外仲裁案件的當事人自願選擇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

由此,各地仲裁委員會在當事人自願選擇的情況下,有權受理涉外仲裁案件。這有利於仲裁機構之間形成競爭的局面,增強仲裁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擴充套件資料:

仲裁機構型別

1、常設仲裁機構

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性的或區域性的,有全國性的,還有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它們都有一套機構和人員,負責組織和管理有關仲裁事務,可為仲裁的進行提供各種方便。所以大多數仲裁案件都被提交在常設仲裁機構進行審理。

著名的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商會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court of arbitration),英國倫敦仲裁院,瑞士蘇黎世商會仲裁院,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美國仲裁協會,瑞典斯德研爾摩商會仲裁院.中國國際**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仲裁委員會等。

2、臨時仲裁機構

它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自行組成的一種仲裁庭,案件處理完畢即自動解散。

3、專業性仲裁機構

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這類仲裁機構有:倫教羊毛協會,倫敦黃麻協會,倫教油籽協會,倫敦穀物商業協會等行業內設立的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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