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業規章制度條條和法律有衝突會如何?

時間 2023-06-25 07:39:02

1樓:帳號已登出

那企業的規章制度跟法律如果有衝突的話,當然是以法律為主,因為條款面前還是分大小的。你說是一個企業大還是國家大呢?所以當然是以國為重。

2樓:小初教育財經小集

如果企業的規章制度和法律有衝突的話,那當然應該是以法律為準則的。

3樓:味碎底

答案:一、制定的規章制度不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沖突,即要注意規章制度的有效性、實用性;二、各種規章制度的告知,就是作為合同附件或發文、培訓等形式,告知員工。

公司規章制度與勞動法衝突怎麼辦?

4樓:楊振軍

公司規章制度與勞動法衝突怎麼辦?應以勞動法為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條的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公司的規章制度。

第八十七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第八十八條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第八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制定的規章。第九十條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這樣解釋好理解嗎?

部門規章和法律衝突怎麼辦

5樓:吳莉

優先適用法律規定。

一、相關法律規定。

立法法》第八十三條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許可權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一)超越許可權的;

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三)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經裁決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規定的;

四)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

五)違背法定程式的。

第八十八條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許可權是: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三)***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六)省、自治區的人民**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七)授權機關有權撤銷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超越授權範圍或者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必要時可以撤銷授權。」

據此,如果部門規章和法律發生衝突,按上述規定處理。

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跟新勞動法有衝突怎麼辦

6樓:柔情西瓜啊

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不是依法建立,其內容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沖突的,本身就是違法的,當然以《勞動法》為準。這樣的規章制度,勞動者可以不執行,勞動執法部門還應責令其廢止或修正。

根據《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並規定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的原則:

一是通過民主程式;二是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三是已向勞動者公示。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規章制度跟勞動法或者勞動合同法或者其他勞動法律法規相沖突的話,制度規定的無效,給你造成的損失需要賠償。

8樓:的取禮

如果你是制定公司制度的,那就要以新勞動法為準。

9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規章是誰定的?如果老闆堅持實施那就沒辦法了,只能以公司為準,不過最好以勞動法為準。

10樓:匿名使用者

與法律規定相沖突是無效的。

11樓:徭長旭

1、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2、法律對待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原則有三:一是訂立程式合法,二是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三是已經向勞動者公示,只要符合這三項條件,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就具有法律效力,企業與勞動者都應當嚴格遵守。

3、按照上述規定,如果單位沒有相關的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帶有強制性的規定,訂立程式也不一定合法,也就是說沒有經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所以規章制度本身就不合法,勞動者就可以不執行。

所以當二者衝突時應以勞動法或者勞動法的基本原則為準。

部門規章與法律衝突怎麼辦

12樓:老法大

適用法律,部門規章須按法律規定進行修改。

13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三條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許可權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一)超越許可權的;

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三)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經裁決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規定的;

四)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

五)違背法定程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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