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質保期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該怎麼辦

時間 2021-06-25 05:19:07

1樓:智障班班長

若在延保期內可以保修,反之不能保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效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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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條

採用網路、電視、**、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資訊。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資訊。

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資訊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資訊保安,防止消費者個人資訊洩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資訊洩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傳送商業性資訊。

2樓:奮鬥少年在這裡

能維修的花錢維修唄,不能的直接丟了。

因為從法律上看,商家已經告知保質期在3個月,三個月後出問題的確不能怪賣家,但是產品傷人還要從兩個方面看,如果是使用人員使用不當造成傷害,結果屬於自己,如果是產品本身發生問題並傷害到使用人,首先是雙方協商處理,其次訴訟法律。例如,燈管使用炸裂、啤酒瓶突然炸裂等都屬於產品本省問題是可以協商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先和賣家協商,讓賣家賠償,然後再由賣家向生產廠家追償。如果協商不成,直接12315投訴,但是12315處理不了人身傷害的賠償問題,這個要走法律程式。對於樓上的回答,本人不完全贊同。

舉個極端點的例子,電器質保期1年,在你用到第1年零1個月的時候突然**了,而你沒有違規操作,**給使用人帶來了人身財產傷害,能說購買1年後出的問題還不怪生產廠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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