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遷移登出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根據本市《稅務登記集中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已依法在本市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因生產經營地或經營範圍發生變化而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遷移登出稅務登記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納稅人申報辦理遷移登出稅務登記,一般應先結清稅費(以下簡稱清稅)、繳銷發票(以下簡稱清票);如納稅人因生產、經營需要,提出保留髮票申請的,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同意後,可預留部分發票。
第四條納稅人完成清稅、清票(有預留髮票除外)並提供資料齊全的,遷出地稅務機關(以下簡稱遷出分局)自接受納稅人正式申請辦理遷移登出稅務登記之日起,於2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手續。對正處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申報期間的納稅人,待清算後再受理。如納稅人有涉及市級以上稽查案件未辦結、稅款未結清、資料不全、依申請涉稅事項未終審等四種情形之一的,則不予受理。
第五條遷移納稅人清稅的截止所屬日期為其遷移登出稅務登記受理日的上個月。
第六條遷出分局受理納稅人的遷移登出申請後,對遷移登出納稅人不再實施稅務稽查;對遷出分局已納入區級稅務檢查的做掛案處理,同時與其他特殊事項,一併書面告知遷入地稅務機關(以下簡稱遷入分局),遷入分局應作延續檢查。
第七條納稅人憑《准予遷出稅務登記通知書》,向遷入分局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涉稅事項和變更稅控裝置;遷出分局遷移登出手續辦理完畢後,納稅人可向遷入分局領購發票。納稅人如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不需向遷入分局重新申請認定。
第二章 遷出操作程式
第八條遷出分局辦稅服務廳受理人員稽核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附件1),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發放《登出遷出受理單》(附件2),正式受理;否則退回資料,發放《登出遷出不予受理單》(附件3)。
受理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將資料轉相關管理所,管理所在3個工作日內將場地核查情況及稽核意見轉分局稽(徵)管科(處),稽(徵)管科(處)在2個工作日內將稽核意見報分局領導。
第九條納稅人根據《登出遷出受理單》上規定的時間,到遷出分局辦稅服務廳領取稽核結果文書(附件4或附件5),並在2個工作日內到遷入分局辦理遷移開業稅務登記等手續。
第十條納稅人在遷入分局辦妥相關事宜後,憑遷入分局開出的《准予遷入通知書》(附件6)及新稅務登記證,在2個工作日內至遷出分局辦理預留髮票驗舊、繳銷(屬稅控企業,作登出報稅,收繳或登出稅控專用裝置),遷出分局發放《遷移登出稅務登記通知書》(附件7)。對無預留髮票的納稅人,遷出分局直接發放《遷移登出稅務登記通知書》。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應督促納稅人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納稅人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結有關事項。
第三章 遷入操作程式
第十二條遷入分局辦稅服務廳受理人員稽核納稅人《准予遷出通知書》及其他有關開業稅務登記資料,發放《登記申請受理回執》,正式受理。
分局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場地核查、發證工作。如場地核查不符合規定的,發放《不予遷入通知書》(附件8),納稅人應在2個工作日內回遷出分局辦理登出遷移終止手續。
第十三條納稅人憑《遷移登出稅務登記通知書》及相關資料至遷入分局,辦理領購發票等涉稅事項。
分局在收到《遷移登出稅務登記通知書》及相關資料後1個工作日內完成劃分管理所、戶管註冊、稅種核定、發票核定等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納稅人在遷入分局進行第一次申報時,遷入分局應憑預留髮票的存根聯確定應
納稅額。
第四章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相關事項
第十五條遷出分局在防偽稅控、運輸發票資料採集等系統中保留遷出納稅人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第十六條納稅人收到原稅號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遷出分局辦理認證事項;收到原稅號其他抵扣憑證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遷出分局報送電子資料。遷出分局應為該納稅人提供上述服務至正式登出後的90天。
納稅人收到新稅號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應到遷入分局辦理認證;收到的新稅號其他抵扣憑證,應向遷入分局報送電子資料。納稅人在遷入分局進行增值稅申報時,徵管系統除了抽取遷入分局防偽稅控系統、海關完稅憑證採集系統、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發票稅控系統中進項發票的資料,還需抽取遷出分局相關係統中的資料。將兩者相加的總和進行一窗式進項比對。
上述工作應延續90天。
第十七條遷移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遷入分局第一個月申報的銷售額為當月銷項加上預留***項。
第十八條遷移的增值稅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在遷入分局進行增值稅申報、一窗式資料抽取時,除了抽取防偽稅控系統、海關完稅憑證採集系統、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發票稅控系統中進項發票的資料外,還應抽取遷出分局對應系統稽核結果,其上報的待抵扣資料中應允許包含原稅務登記號對應的四小票資料。並且每月下發的四小票稽核結果中,除了下發新稅務登記號對應的四小票資料,也應同時包含原稅務登記號對應的四小票資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實施。
2樓:
是一般納稅人嗎?一般納稅人轉出:
國稅:需要把現在的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到東城去登出了,把發票全部整理出來,未使用的要繳銷,已使用的要查驗,丟失涉及罰款,還要查稅,還需提供其他稅務需要提交的資料。轉入區要實地勘查,跟新辦差別不太大,大概有3個月不能開出發票,我以前辦理過。
地稅:查稅,相對簡單點
具體事項可以諮詢專管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寫申請到稅務機關,他們內部會調整.
稅務關係轉移需要哪些程式?
4樓:匿名使用者
鄭州情況:國稅在原區稅局稽查登出,到新區重新辦理稅務登記證(因為各區的納稅識別號第六位不同)。地稅通過去、市局辦理遷移手續。各地管理可能不一樣,應到區稅局辦稅大廳諮詢一下。
5樓:匿名使用者
詳細的還是問你們的專管員吧,各地哪怕在同一個城市的要求都不太一樣,
6樓:匿名使用者
因各地區情況不同,建議你諮詢當地的稅務機關。
7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稅收管轄範圍是統一規定的,不是你想變就能變的
請教,關於稅務關係登出轉移的問題
8樓:嘆笑一世傾城
納稅人跨bai縣(區)遷出:納稅人du因住所、經營地zhi點變動,涉及改dao變稅務登記機關的專,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屬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出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後遷出。
一、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二、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跨縣(區)遷出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出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辦理跨縣(區)遷出事項。
三、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因此,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出登記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後遷出。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公司在沒有辦理稅務登出登記前,工商部門不能為公司辦理遷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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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所屬稅務徵收分局 1.時間要求 從事生產 經營的納稅人,包括企業 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 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 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天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自受理之日起30天內稽核併發給稅務登記證件。2.所需資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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