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債權?債權包括哪些分類(產生依據)

時間 2021-08-30 09:49:12

1樓:匿名使用者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產生原因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

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貨款;加工款;租金;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

對於前三種: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為金錢債權,因為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為內容的。對於後三種,我們可稱之為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為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錢債權,是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

2樓:君之代

債在法律上並不是只有借貸關係才會產生,法律上債的產生有四種原因:契約(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平常所說的借貸關係的債務,是產生於契約之中。你所說的委託事項未辦成依據合同索賠的權利,也是債權,該債權是基於合同(契約)產生的所以是契約(合同)之債。

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權分類如下:

一、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根據發生原因及債的內容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決定)

法定之債包括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及締約過失之債;意定之債主要是指合同之債。

二、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標的物屬性得不同)

三、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債的主體雙方人數)

四、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各方各自享有得權利或承擔得義務及相互間關係)

按份之債的各債務人只對自己分擔的債務份額負清償責任,債權人物權請求各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

在連帶責任中,連帶債權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連帶債務人的任何一任清償了全部債務時,雖然原債歸於消滅,但連帶債權人人或連帶債務人之間則會產生新的按份之債。

五、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

六、主債與從債。(兩個債之間的關係)

主債是從債存在的依據,從債的效力決定於主債的效力,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

七、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債務人的義務是提供財物還是提供勞務)

債權有哪些分類

3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1、以債的主體為標準,可分為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債的當事人雙方各為一人的,為單一之債;一方或雙方為兩人或以上的,為多數人之債。多數人之債又可根據主體間的關係,分為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或根據債權、債務能否在主體間分割,分為可分之債與不可分之債。

2、以債的標的為標準,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依據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分為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一種是依據債成立時,實際的是否特定化,分為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

3、以債的執行力為標準,可分為自然之債和受強制力保護之債。

4、以債與債之間的關係為標準,可分為主債和從債。主債是從債產生、存在的前提,沒有主債便沒有從債,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但從債的效力,對主債不產生任何影響。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產生的債權;不當得利產生的債權;無因管理產生的債權;侵權產生的債權。

債權的種類有哪些

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6樓:泡沫之心鳳

1.以債的bai主體為標準,可分為

du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zhi

債。債的當dao事人雙方各為一回人的,為

答單一之債;一方或雙方為兩人或以上的,為多數人之債。多數人之債又可根據主體間的關係,分為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或根據債權、債務能否在主體間分割,分為可分之債與不可分之債。

2.以債的標的為標準,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依據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分為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一種是依據債成立時,實際的是否特定化,分為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

3.以債的執行力為標準,可分為自然之債和受強制力保護之債。4.

以債與債之間的關係為標準,可分為主債和從債。主債是從債產生、存在的前提,沒有主債便沒有從債,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但從債的效力,對主債不產生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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