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益眾律師事務所
所謂物權法定原則,亦稱物權法定主義,是指物權的種類與內容只能由法律來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
物權法定原則的具體內容如下:
1、物權的種類法定,當事人不得隨意創設,學說稱為「型別強制」(typenzwang)。
根據物權法定主義,當事人設定的物權必須符合現行法律的明確規定,即「只允許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物權秩序確定他們之間的關係」。如果法律無明文規定物權種類時,則不能解釋為法律允許當事人自由設定,只可解釋為法律禁止當事人創設此種物權,例如,設定不移轉佔有的動產質權;約定 物權法定原則租賃權為用益性質的他物權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據,違反了物權種類法定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2、物權的內容法定,禁止當事人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悖的物權,學說稱為「型別固定」(typenfixierung)。
當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的物權內容的界限,改變法律明文規定的物權內容,如約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對其所有物的處分權,亦即取消所有權中的處分權能。由於所有權是所有人對其所有物於法令限制範圍內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除法律規定的限制外,無論設定用益物權還是擔保物權,都不能對物權人處分權設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則將使所有權有名無實。 3、物權的效力法定,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
物權的效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強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為發生物權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權為絕對權、對世權,具有對抗一般人的效力,關涉國家、社會和第三人的利益,影響物權的流轉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權具有的排他、優先及追及效力,都應當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容當事人通過協議隨意改變。
例如,根據中國《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物優先受償,如果當事人通過協議設定不具有優先受償性的抵押權,這種約定應歸於無效。
4、物權的公示方式法定,當事人不得隨意確定。
關於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國的通例為:動產公示以交付(佔有)為原則,以登記為例外;不動產均以登記為公示方法。法律對物權變動時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確規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權的變動或者無效,或者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不得協商不經公示的所有權轉移。
例如,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房屋不通過登記而發生所有權的轉移,這一約定,因為違反了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要件而無效。如果該房屋在未交付前又出賣給第三人,並且第三人已經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則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權。
2樓:高頓教育
物權的基本原則即物權法所遵循的基本準則,包括物權法定主義(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和公示公信原則。
物權法定原則有哪些內容
3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此即物權法定原則。
由於物權是支配權具有,排他效力、優先效力和追及效力,為了維護交易安全,故適用法定原則。狹義的物權法的原則包括種類法定與內容法定。廣義的物權法定原則還包括效力法定與公示方法法定。
我國採用廣義的物權法定原則。
1、種類法定。
又稱「型別強制」,指哪些權利屬於物權,只能由《物權法》或其他法律作出規定。違反物權法定創設的所謂「物權」,不具有物權的效力。比如:
地方人大不得通過立法承認「居住權」為用益物權;法院不得在判決中承認「讓與擔保」為擔保物權;當事人約定創設的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不具有物權的效力,頂多具有合同效力。
2、內容法定。
又稱「型別固定」,包括兩方面的含義:
①物權的內容由法律確定,當事人不得約定與物權的法定內容不相符合的權能內容。例如,當事人不得約定某一所有權不具有處分效力。
②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違反物權法關於物權內容的強行性規定。例如,當事人不得約定「流質契約」。
3、效力法定。
《物權法》未設明文。效力法定,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①當事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效力來確定物權的效力。例如:《物權法》第158條規定,未登記的地役權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當事人如果約定未登記的地役權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則當事人的約定對於善意第三人「不算數」。
②當事人不得改變法律關於物權效力的規定。例如:《物權法》第202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如果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抵押權人可以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完成後兩年內行使抵押權,則抵押權的效力必須「縮短至」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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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示方法法定。
《物權法》未設明文,物權法定原則應當包含公示方法法定。例如,《物權法》第228條規定,以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關為信貸徵信機構,如果當事人在「公證機關」進行出質登記,則權利質權「未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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